《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是1991年6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1-06-19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發布)
(一)符合下列三項中之一項者
1、首次套用新科學原理生產的產品,即在國際上或國內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學發現、理論、定律等套用於生產的新產品。
2、首次套用最新的工藝技術生產的產品,即在國內首次用我國獨創的新工藝或採用國際上近十年內套用的最新工藝,並使產品質量、功能、勞動生產效率、成本等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3、國內首次採用的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新的生物品種,並使產品質量、功能或勞動生產效率、成本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二)達到國際上近十年內技術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際標準或技術先進國家標準。若無國際標準,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達到國家、專業或地方標準。
(一)制定特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制定特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實施;以後每一年負責修訂一次。
(三)負責審定特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信貸資金安排建議、組織招標、實施和督促檢查。
(五)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統籌協調有關局、委、辦等單位在支持先進適應技術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工作。
(六)有計畫地組織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
(一)從事本規定第二條中所列的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其技術水平和產品標準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之規定;
(三)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四)國家及特區規定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在審批時,可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諮詢小組,為評審提供諮詢意見。
(一)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三)列入國家級和列入中央各部委、省級試製計畫的項目報經稅務部門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從試製銷售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三年。
(四)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科研機構和企業,自行發明、研製的專有技術或技術成果,凡經市級以上鑑定的,其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徵收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收入,免交營業稅。
(五)對上述技術轉讓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術開發基金,並允許打入成本,專項用於科研事業的發展。
(六)發放給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經稅務部門審定,免徵工資調節稅;市人民政府以上單位頒發給有關人員的科研成果獎,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技術更新需要,經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准,可加快設備折舊年限。
(八)凡因享受本規定減征或免徵的稅款,應單獨核算,由有關部門監督專項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發展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其他獎金,違者由財政、稅務機關收回減免的款項。
(一)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一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開發專項信貸資金,並在利率上給予優惠。市財政再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息率視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專項信貸資金重點用於扶持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項目的開發生產,由辦公室提出項目建議,由銀行對專項信貸資金進行審批。
(二)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從每年的投資總額中劃出一定比例,以優先貸款、長期低息(低於銀行同檔利息10-20%)貸款,參股投資等方式對市屬國營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建設予以扶持。
(三)每年從債券發行總額中撥出20%額度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一)在城市和土地規劃中,有關部門應留出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塵、防振動、防噪聲、防污染)高新技術項目建設小區,集中進行建設。
(二)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科研、生產經營用地,由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予以優先審批,並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給予減收地價10-20%的優惠,或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五年。
(三)各稅區中,劃出一部分優惠地價的土地給高新技術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購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請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關部門應予以優先安排。
(一)每年從全市幹部調入指標總數中撥出一定比例,優先安排從事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企業技術人員的調入。對有國家級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工調入,深圳市勞動人事部門予以優先審批和辦理手續。需要借聘內地科技人員可放寬數量限制並優先辦理暫住手續。
(二)前項調入人員,按深圳市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城市人口增容費。
(三)有組織地積極從國外引進科技人才。對來特區工作的留學人員按深圳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四)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因公赴港出國,可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證和半年內多次赴港澳護照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因公赴港需要;一次審批多次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按國科發外字400號《關於使用(簡稱KW122表)的通知》規定,由深圳市外事辦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