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外貿企業進出口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5、《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61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外貿企業進出口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5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6.10
  • 實施時間:2002.07.11
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三屆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1日起實施。
2002年6月10日
為履行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義務,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以及有關法律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深圳經濟特區規章:
1、深圳經濟特區外貿企業進出口業務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4月28日市政府令第9號發布)
2、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以及產業發展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號第16件發布)
3、深圳經濟特區典當規定(1993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
4、深圳經濟特區進一步簡化進口審批手續的規定(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1號修訂發布)
5、《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61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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