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等11項規章的決定

十一、《關於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衛生監管機關變更的決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等11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4
  • 實施時間:2010.12.24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等11項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經對現行有效全部規章進行清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規章:
一、《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第一次修訂,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第二次修訂)
二、《深圳經濟特區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規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第一次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
三、《〈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6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四、《〈深圳經濟特區行政監察工作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發布)
五、《〈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發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第一次修訂,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第二次修訂,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三次修訂)
六、《深圳經濟特區電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七、《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若干規定》(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八、《深圳市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辦法》(2002年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發布)
九、《深圳市鮮活農產品安全管理規定》(2002年4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
十、《深圳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發布)
十一、《關於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衛生監管機關變更的決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發布)
本決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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