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11項規章的決定

十一、北京市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11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7
  • 實施時間:2010.11.2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11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下列11項規章:
一、)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
二、北京市營業性射擊場安全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2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三、北京市執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公布)
四、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五、北京市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1991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六、北京市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監督管理規定(1994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三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四次修改)
七、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公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八、北京市民兵預備役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公布)
九、北京市養犬衛生防疫管理辦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十、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辦法(1998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公布)
十一、北京市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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