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一、《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市公安局
  • 頒布時間:1986.06.26
  • 實施時間:1986.07.01
簡介,施行時間,

簡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1、第一段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刪去第二條。
為加強展覽、展銷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展覽館、美術館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場所舉辦和參加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覽、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市、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對展覽、展銷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展覽、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包括來京外展的接待單位,下同),須在布展前一個月將展覽、展銷計畫、展區布局、電器安裝圖紙和消防安全措施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經同意方可布展。布展後,由主辦單位報請原審核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檢查驗收。
三、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幹部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大型展覽、展銷活動,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專職消防人員,並將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的名單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四、展覽、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和展出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露天展區支搭臨時建築,須使用非燃或難燃材料,並與附近建築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間距;附近建築物為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倉庫等設施時,防火間距不得小於十五米。高壓線下和變壓器周圍五米以內禁止支搭臨時建築。
2、展板、展櫃和沙盤、模型、圖表不得用易燃材料製作。展板與牆壁的距離不得小於零點六米,高度一般不超過三點五米。
3、不得在展區內調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進行清洗作業,不準存放、使用充壓的壓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鎢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燈具和電熨斗、電爐等電熱器具。
4、展區內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產生火花的設備、工具時,須在展區五米以外操作,並派專人監護。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工後須將產生火花的設備拆除。
5、電氣設備安裝應符合《電氣工程安裝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各展廳(室)須設定電源控制分閘;電源線應使用雙層絕緣護套銅線,並與可燃結構、裝飾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離或設非燃隔離層;沙盤、模型、圖表的電源變壓器的二次側分路,均須有保護裝置,並敷設整齊,線束直徑不得超過二厘米,變壓器須安置於非燃支架或台板上。
6、展廳(室)內,不得同時設定展品倉庫,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圍的環形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小於三米。人行通道、防火間距、出、入口等必須保持暢通,不準堆放物品。包裝物和廢棄物,須有專人及時清理。
7、禁止展覽、展銷煙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展出的壓力容器不得充壓。除指定地點外,展區內禁止吸菸。
8、不得壓、堵或損壞消防設施。
五、承辦展覽、展銷活動的展覽館、美術館和科技、文化交流場所等單位,應協助展覽、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提供的展覽、展銷場所,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承辦展覽、展銷活動。
六、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責令停止部分以至全部展覽、展銷活動,或停止使用展覽、展銷場所;情節嚴重或因違反本規定發生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七、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八、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註: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6)廳秘字第44號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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