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暫行辦法

四、《北京市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暫行辦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17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 頒布時間:1987.09.24
  • 實施時間:1987.10.01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四、《北京市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暫行辦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17號檔案發布)
刪去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鼓勵工人學習技術、鑽研業務,提高技術工人隊伍的素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考評和聘任工人技師(以下簡稱技師),均適用本辦法。
本市只在經國務院主管部、委提出,經勞動人事部核定設定技師的工種內考評、聘任技師。技術特別複雜的工種,技師可分為若干等級,最高等級為高級技師。
第三條 市勞動局主管全市技師考評和聘任工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經市勞動局同意,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成立本行業技師考評審員會(以下簡稱行業考評審員會),負責本行業技師考評、審批和發證工作。
經區、縣、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同意,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可以成立本單位的技師考評審員會(以下簡稱單位考評審員會),負責本單位技師考評工作。沒有條件成立技師考評審員會的單位,可委託行業考評審員會考評本單位的技師。
各級考評審員會由主管領導、專業技術幹部、技師,勞動工資、職工教育,技術等部門和工會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專業技術幹部和技師的人數,應占考評審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技術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推薦,經單位考評審員會審核同意後,方可報考技師。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中(相當高中)或技工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1937年底以前出生,從事本專業生產30年以上的除外)。
三連續從事本專業生產15年以上(有特殊技藝者除外)。
四實際技術水平已達到本工種高級工技術等級標準,同時掌握與本工種相關的兩個以上工種的實際操作技能,並達到中級工技術水平。
五技術更新能力強,平時能夠出色完成產量、質量、設備保養、安全生產等指標。
六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報考高級技師的,必須是已獲得技師證書者。
第六條 工人已批准轉為幹部或已被單位聘用為幹部的,在轉為幹部後或受聘期內,不得報考技師。因特殊情況需報考技師的,須經市勞動局批准。
第七條 對報考技師的技術工人,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由單位考評審員會按照國農院主管部、委頒發的技師技術標準進行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試題須經行業考評審員會審定。
沒有部頒技師技術標準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暫行標準,報國務院主管部、委審定後執行。
第八條 對經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達到技師技術標準的,由單位考評審員會進行評審,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評為技師,報行業考評審員會審批。
一掌握本工種一般高級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並能解決生產或設備維修等方面的技術難題的。
二近三年內解決兩項以上本工種關鍵性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或對設備、工藝、工具設計等方面提出一項以上較重要的革新建議,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三著有關於本工種專業技術理論或實際操作技能的論著,並正式出版發行,對本工種的生產或培訓技術工人具有指導作用的。
四培訓中、高級技術工人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高級技師必須是在本行業中技術特別精湛,並為本行業高級技工和技師所公認的。
第九條 技師由行業考評審員會審核批准,授予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技師證書。
第十條 凡已進行技師考評的單位,經市勞動局同意,可以在取得證書的技師中實行技師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技師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實行技師聘任制工種的技術工人總數的1%,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限額的,須報經市勞動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過2%。
技師聘任期限為3年至5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一條 企業中技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企業自定。受聘任的技師增加的工資,應高於未受聘任的技師。實行工資總額同效益掛鈎的企業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技師增加的工資,由核定的工資總額中支出;其它企業,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後,報市勞動局批准。
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的技師工資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或本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技師調離本工種工作崗位從事其它工作的,不得繼續享受技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技師因違法亂紀被單位辭退、除名、開除以及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由單位考評審員會或勞動部門收回技師證書,並報行業考評審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考評審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和技師技術標準考評技師。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已授予技師證書的,由行業考評審員會收回其技師證書。
第十四條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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