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暫行辦法
一、考核的範圍和對象
第二條本年度內因病(因公致傷除外)、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或出國探親、非公派脫產學習時間超過半年,或當年6月底以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不參加年度
考核。
第三條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從待業人員中新錄用的幹部、新招收的契約制工人在試用期內,對其進行年度考核,但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轉正、任職、定級的依據。轉正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
第四條凡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只進行年度考核,暫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
第五條當年調入的
人員,由調入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單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參考其現所在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軍隊轉業(退伍)軍人由轉業(退伍)後接收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條當年晉升職務(含黨內、行政、專業技術、技術<等級>職務)的人員,以及從優秀工人中錄用為幹部的人員,按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
第七條職員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有關內容和標準參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八條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十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後,按考核程式組織考核。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考核等次應確定為不合格。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計曠工十五天以上;
2、違反《湖南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禁止性規定的;
3、危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4、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索、合、卡、要,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5、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工作規定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失誤的;
6、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態度惡劣,服務對象意見大,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達不到本職工作要求的;
8、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年度考核的;
9、有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五條受警告處分的人員,對其進行年度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對其進行年度考核,並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及主客觀原因,確定不合格等次或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是否按期解除處分的依據。在解除其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考核。
第十六條經組織同意提前離崗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或因單位效益不好,只發給生活費,經組織同意離崗的在編人員,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的人員,除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外,在兌現工資時可比照合格等次處理。
第十七條停薪留職人員,凡履行了契約義務,除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外,在兌現工資時可比照合格等次處理。
第十八條對軍隊轉業(退伍)軍人的年度考核,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轉業(退伍)時的鑑定,除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外,一般定為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女職工根據《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嬰兒哺乳期內,應參加年度考核,凡未違反省計畫生育政策有關規定,也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一般定為合格等次。
第二十條年度考核要與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相結合,注重實績,堅持標準。被確定為優秀等次人數的比例,可視單位目標管理情況有所區別,一般控制在本單位總人數的10%左右,最多不超過15%。
三、考核的原則、方法和程式
第二十一條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考核要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做到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第二十三條考核一般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考核。
第二十四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情況逐日做好《考核記實手冊》登記,主管領導定期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個別行業或部門,因工作需要可適當提前或推遲。但涉及工資晉升、年度獎金髮放等,仍與其他工作人員一道進行。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個人總結。被考核人對自己一年來的德、能、勤、績的主要情況進行個人總結,職員和工人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專業技術人員填寫《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情況登記表》,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還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述職。
(二)綜合評價。被考核人總結或述職後,在本單位考核組織或主管領導主持下,對其進行綜合評價(對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並結合考核情況,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確定等次。上級考核組織或主管領導對被考核者的等次意見進行綜合平衡,並集體研究確定等次。
(四)反饋。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考核組織或主管領導申請覆核。考核組織應在10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覆核意見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有關個人考核材料應按幹部(工人)管理許可權歸檔。對未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應將未考核原因記入《年度考核登記表》,並存入本人檔案。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二十九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職員應予以降職或調整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予以低聘或解聘專業技術職務、工人應予以降低技術等級(職務)。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契約)。辭退費的發放形式和標準按照湖南省人事廳湘人調【1992】128號檔案執行。
第三十條對年度考核中被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三十一條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單位評選先進,開展獎勵表彰活動緊密結合。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一般可給予嘉獎及其以上獎勵。
另註:根據湘人發【2006】130號檔案精神,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五、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三十二條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其日常事務由人事部門承擔。
第三十四條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三十五條單位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建立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年度考核花名冊》和《年度考核審批表》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備案。未經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對個別年度考核工作不落實、甚至走過場的單位,有權責成其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