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12.14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5.12.14
  • 實施時間:1995.12.14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並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的範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
第十二條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覆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覆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 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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