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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職發[1990]4號
現將《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各級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中發[1986] 3號、國發[1986]27號檔案和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開展經常性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廳字〔1988〕8號檔案規定,全國的改革職稱制度、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人事部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堅決執行統一制定的政策和評聘的標準,不得自行其是。如果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政策和特殊規定,須報經人事部審核批准。
三、開展經常性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必須在科學合理地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的基礎上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首次評聘工作中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的經驗,檢查、督促、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在國家批准的人員編制、首次評聘下達的高、中級職務數額和工資總額內,按照職位分類原理,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和調整專業技術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各地區、各部門根據企業、事業以及不同類別單位的實際情況,審定各級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如認為有必要,可提出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專業技術職務設定最高檔次的指導性意見。
四、企事業單位因自然減員、調動、解聘等原因出現崗位人員空缺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補缺。由於事業發展以及破格評聘優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設專業技術崗位,須在規定的增資指標範圍內,經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批准。
五、一九八七年以來新建企事業單位,應在批准的人員編制和工資總額內,科學合理地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審定批准後,按照規定的程式,逐步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六、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嚴格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能力、業績、資歷、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和相應的外語水平等基本任職條件。各地區、各部門要清理檢查首次評聘工作中制定下發的檔案,對於不符合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和擴大範圍、放寬條件、降低標準的有關檔案(含實施意見或細則),一律停止執行。今後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應具備國家教委承認的本專業 (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再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依據。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按照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評聘範圍,不得自行設定和任意靠用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要結合實際情況,堅持正確的政策導向,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注重工作實績,積極為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不搞論資排輩,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不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具體破格條件由各地區、各部門提出,報人事部審核。
九、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原則上不兼任專 業技術職務。確需技術行政領導兼任的,必須 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履行相應的職責, 占用 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數額。兼任高級專業技 術職務的報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批准, 兼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報地、市級人事(職 改)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的程式評聘。
十、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對達到離退休年 齡的專業技術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按 有關檔案規定,延緩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以外, 不再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十一、各地區、各部門應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會應由包括中,青年專家在內的具有本專業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組成。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由上級人事(職改)部門批准。高級評審委員會由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批准組建,報人事部備案。一些國務院部門設在地方的直屬單位不具備組建某些系列評審會條件的,不能自行組建,可以委託當地的有關評審會統一組織評審。評審會的評審工作每年舉行一次。評審會成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辦事公道。在評審評審本人或其親屬專業技術職務時,實行迴避制度。要改進評審方法,實行考試(含答辯),考核、評審相結合,對不同系列、不同層次各有側重的辦法,客觀公正地測定申報人的任職條件和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具體內容和方式由各地區、各部門確定。評審結果應報相應的人事(職改)部門審批備案。
十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擇優聘任和競爭聘任,不搞論資排輩。要有明確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為一至三年,也可與一個重大項目(一項課題)的周期相同。在聘期內或聘任期滿,經嚴格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崗位任期目標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適當職務,享受新任職務的工資待遇。對解聘、低聘的人員,可按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所增加的工資至少降低一級的辦法處理。
十三、各單位應加強對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研究生)見習期的考核工作。根據擬聘專業技術崗位的職責要求,對其政治表現和從事該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績等,進行全面的考核。見習期滿並考核合格,可按試行條例的規定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十四、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經批准在哪個範圍內評聘的,則在哪個範圍內有效。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工作或變更工作專業,應按擬新聘職務的管理辦法和任職條件要求,重新考核、評審或確認任職資格,經過試用考察,按工作崗位需要聘任適當的職務,並按新聘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十五、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職務工資,一律從聘任之下月起,分別按有關工資的規定和標準計發。目前經濟效益很差的企業,如何兌現職務工資,由企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十六、各地區、各部門要指導企事業單位結合各自的特點,建立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制度和考績檔案。考核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注重政治標準,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實行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任期期滿考核相結合。考核要廣泛聽取領導、專家和民眾的意見。考核結果要記入考績檔案,作為續聘、低聘、解聘、或晉升、獎懲的依據。
十七、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按照人事部關於計算機套用軟體人員、統計員等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組織做好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點工作。考試合格者,發給由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有效。今後,凡全國統一組織資格考試的,不再進行專業技術資格的訐審工作。
十八、對於特大型、大型企業和重點事業單位中主體系列的高層次人員,在核定崗位設定和實行考評結合的基礎上,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批准,可有計畫、有步驟、穩妥地進行評聘分開的試點。任職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鈎。
十九、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加強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資格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嚴肅紀律。對評聘、資格考試工作中出現的不正之風、弄虛作假等行為除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對有評審權的單位,可令其暫停評審直三收回評審權。
二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人事部負貢解釋。過去未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職稱改革檔案,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發布時間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