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為了促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根據《湖南省推行政務公開制度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試行時間:2002年8月1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根據《湖南省推行政務公開制度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省政府負責全省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負責對省政府各部門及各市、州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分別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
(二)工作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的公開情況;
(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
(四)辦事依據、程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五)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的公開情況;
(六)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七)分級考核和責任追究情況;
(八)政務公開、辦事服務場所建設情況;
(九)對民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考核量化標準,由其上一級政府辦公廳(室)制定,報政府批准後實施。政務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民眾評價滿意。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三章考核程式和方法
第九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政府辦公廳(室)牽頭承辦。
第十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考核於年底或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一條 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後,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部署;
(二)政府辦公廳(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後,進行自我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政府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單位,並向黨委、紀委、組織(人事)部門通報。
第四章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門,給予表彰;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誡免談話,並取消年度單位和行政一把手評先、評模資格。
第十三條 對拒不實行政務公開,失職瀆職的;弄虛作假,按規定該公開的內容不公開的;承諾不兌現,投訴處理不及時,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在政務公開中有打擊報復、侵犯民主權利等違紀行為的,對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由組織(人事)部門視情節調離其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追究紀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