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4月2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1999年4月24日
簡述,暫行辦法,

簡述

1999年4月2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擴大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工考委)考評人員隊伍的建設,保證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考評工作的質量,根據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和類別範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對職業技能鑑定對象進行考核、評審的人員。
第三條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兩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四條 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且取得考評員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實際考評工作經歷。
(二)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三年以上。
(三)熟悉職業技能鑑定的法規、政策和有關制度,具有一定的實際考核工作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嚴格遵守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考評人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考核工作的要求。
第五條 考評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考核所用的設備、設施等認定工作。
(二)負責本專業的考核工作,及時處理考核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三)按照國家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對工人的技術業務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進行評判。
(四)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更改考核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六條 聘用考評人員的審批程式
(一)各專業培訓基地根據工作需要,商有關單位同意後,向本專業考評領導小組推薦候選人員,並填寫《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員審核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高級考評員審核表》。
(二)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將《考評員審核表》和《高級考評員審核表》及本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複印件,報工考委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核。
(三)資格審核合格的人員,由工考委辦公室組織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經秘書長審批,由工考委正式聘任為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並頒發聘書及胸卡。
第七條 考評員、高級考評員的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後,本人提出申請,經工考委辦公室重新審核同意,可以續聘。
第八條 考評人員在考核活動中要遵守以下紀律:
(一)自覺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考核任務,嚴格執行考場規則。
(二)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評分項目和考核規程客觀公正地評定成績。
(三)嚴禁泄露考核內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績。
(四)自覺遵守考核迴避制度,不得介入本單位人員或親屬的考核事宜。
(五)進行考核工作時,必須佩帶胸卡,衣著整齊,語言、舉止文明禮貌。
對違反上述紀律者,由工考委辦公室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考評人員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考委各專業考評人員。凡未經工考委審批聘用的人員,不得參與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工考委辦公室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