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4月2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組織機構,主要職責,會議制度,檔案報批、簽發制度,培訓考核工作程式,附則7章28條,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1999年4月24日
簡述,規則,

簡述

1999年4月2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規則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擴大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培訓考核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人考核條例》、《職業技能鑑定規定》、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和國管局《中央國家機關工人等級考核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工考委)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領導下,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的業務指導下,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工人的培訓、考核和技師聘任制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工考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
第四條 工考委設主任1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領導擔任;常務副主任1名,由國管局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領導擔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員10-12名,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擔任;秘書長1名,由常務副主任兼任。
根據工作需要由工考委聘請顧問若干名。聘任副秘書長1名,由培訓考核處處長擔任。
第五條 工考委下設辦公室,並根據需要下設烹飪、服務、汽車、修建、印刷、幼教等若干專業考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成員5—8名,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
第六條 工考委委託具有培訓條件的有關單位作為培訓基地,承擔各專業的培訓任務。
第七條 工考委成員變動,由所在單位提出更換人員的意見,報請工考委主任批准;領導小組成員變動亦由所在單位提出更換人員的意見,報請工考委秘書長批准。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八條 工考委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及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聘任制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所屬各領導小組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各部門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聘任制的工作;
(四)負責高級技師、技師和工人技術等級的核准、審批及發證工作。
第九條 工考委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在工考委的領導下,負責工考委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工考委報告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二)負責組織擬定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辦法,並組織落實;
(三)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四)負責工考委各種會議的組織工作,並協調、聯繫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和各考評基地的工作;
(五)負責辦理有關證件的制發工作;
(六)負責考評人員和教師的培訓及有關聘任工作;
(七)負責工人考核培訓、考核、技師評聘工作的基本情況統計,工作簡報、業務資料彙編及文書檔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條 領導小組負責本專業工人培訓、考核和技師考評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具體組織規範化的培訓。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工考委實行全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領導小組會議制度。
(一)工考委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其主要任務是:討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討論和審議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審議各項工作制度;討論和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問題。
(二)工考委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和秘書長參加,其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培訓考核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研究擬定全體會議有關決定的具體辦法; 審定辦公室在嚴格工作程式,加強內部建設等方面擬定的制度辦法;其他需要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
(三)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主持,其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本專業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評議審核工人技術等級、技師及高級技師考核成績及核發《技術等級證書》名單;其它需要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本專業的重要問題。
第十三條 工考委全體會議議程、主任辦公會議議程由秘書長審定;領導小組會議議程由辦公室審定。
第十四條 參加擴大會議的人員以及列席人員由辦公室審定。
第十五條 工考委全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領導小組會議均印發會議紀要,並視情況印發工作簡報。
第五章 檔案報批、簽發制度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報工考委的報告,須經組長簽字後,由辦公室匯總呈報。
第十七條 以工考委名義發出的各種檔案由工考委主任簽發。
第十八條 以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各種檔案由工考委秘書長簽發。
第六章 培訓考核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工人培訓考核的報名工作由辦公室統一組織並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實際情況印發報名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報名表》由辦公室存檔,其複印件由各專業(培訓基地)管理。
第二十條 培訓工作由培訓基地統一安排,其培訓計畫必須提前報辦公室審定(培訓計畫包括時間、地點、人數、課時、培訓內容等)。
培訓應按計畫進行,未經辦公室統一,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理論考核、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要逐步使用國家試題庫。未建立國家試題庫的工種,辦公室要逐步建立試題庫,進行規範化考核。
各專業考核成績單報辦公室統一制表並存檔。
第二十二條 工人技術等級、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經領導小組評議審核後,由辦公室統一報工考委主任審批。
第二十三條 考核合格者, 由工考委頒發證書。發證日期以工考委主任簽發日期為準。
第二十四條 證書的核發由辦公室統一組織。
第二十五條 證書由各單位人事勞資部門持介紹信統一到辦公室領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工人技術等級、技師、高級技師的核發證書名單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檔案室存檔。其它與培訓考核有關的試題、業務資料等須辦公室保存兩年後,方可銷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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