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改)歷程
第一次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於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對原“試行”的巡視工作條例不僅迫切需要進行修訂,也具備了開展修訂工作的基本條件。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內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將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覆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
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修訂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定”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併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許可權”;刪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第二次
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政治巡視,進一步發揮巡視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利劍作用,黨中央決定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分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增加第三款:“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原第二款為第四款,修改為:“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四、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政策全文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民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民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責任主體、強化了問責條款,責任被具體化,為構建巡視工作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支撐。
根據這一條例,巡視工作責任體系的核心是落實“兩個責任”,即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重點是明確“三個責任人”,即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抓主體責任 黨委“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
落實責任,首先要抓責任主體。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黨委承擔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意味著黨委既是領導主體,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對巡視工作,黨委要堅決負責,主要領導要帶頭盡責,班子成員要積極擔責。黨委“一把手”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黨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要配合“一把手”落實好巡視各項工作。
圍繞黨委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規定,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抓組織實施責任 確保黨委決策落地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落實黨中央和同級黨委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時組織巡視力量,認真抓好實施;及時解決巡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組織領導巡視組深入了解問題,確保黨委決策落地。
領導小組的配置,事關巡視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從巡視工作實踐需要出發,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這樣配置,既有利於突出巡視主業,始終專注“四個著力”,發現問題,也有利於紀委、組織部門的日常協作。
抓監督責任 巡視組失職瀆職要追責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巡視組要拓展監督內容,切實加強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關鍵在治、要害在嚴”落實到巡視檢查“兩個責任”中,通過巡視監督,面對面傳導壓力,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堅守責任擔當,進一步強化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落實巡視監督責任,巡視組責無旁貸。條例對巡視組失職、瀆職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追責條款: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的,以及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進行責任追究。
抓成果運用責任 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巡視工作成效關鍵體現在成果運用上。條例對成果運用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目的是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紀律檢查機關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要責成相關紀檢監察室優先辦理,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明確具體的,要及時研究提出紀律審查意見。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後,要責成相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辦理和組織處理意見,並在規定時限內向巡視辦反饋。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專題報告,要結合部門職責,研究提出處理措施。
抓整改落實責任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巡視整改落實是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條例規定,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被巡視地區、單位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整改制度和具體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強化制度執行,逐級傳導壓力。中央和各省級巡視辦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加大整改力度,力爭取得讓幹部民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成效。對巡視整改不力、腐敗蔓延勢頭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門,將嚴肅追究責任,促進巡視整改常態化、長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續取得更大成效。
答記者問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之利器,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依紀管黨建設黨的有力制度保障。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就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和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修訂歷時近兩年,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問:我們注意到,中央對修訂巡視工作條例高度重視,請您談談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重大意義。
答: 2009年7月,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於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對改進巡視工作、修訂條例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條例修訂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黨內立法規劃、中央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將修訂條例列為重點工作。
首先,中央提出“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全面從嚴治黨”既是重要內容,更是戰略舉措,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根本保證。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必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通過必要的修訂,把黨的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切實喚醒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第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後10次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巡視已經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台,黨內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實踐證明,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新時期巡視工作總的遵循,必須以法規制度形式確定下來,一體貫徹落實。
第三,自黨的十六大正式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巡視制度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創造積累了很多有效經驗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影響和制約巡視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也日益凸顯,亟須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不難看出,修訂條例完全是巡視實踐發展的結果,是巡視工作不斷深化的內在要求。
問:我們了解到, 巡視工作條例修訂歷時近兩年,請您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原則、過程和特點。
答: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覆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定”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併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許可權”;刪除10條,增加3條。
修訂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不求面面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出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強調黨委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改進巡視工作領導體制
問: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黨委履行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請問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應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為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並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範圍。這些具體要求,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範和制度保障。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定作了較大調整,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定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定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落實巡視全覆蓋,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巡視工作條例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一系列重大決策中最核心的內容,也是巡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關鍵所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並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箇中心,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於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拓寬巡視發現問題途徑,明確要求巡視情況“雙反饋”、整改“雙報告”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答: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許可權,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巡視工作條例按照中央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對成果運用要求更嚴格、規定更具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幹部和民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