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中共安徽省委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遵照執行。 《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22日
  • 印發機構:中共安徽省委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第五章 工作程式,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省委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確保省委一屆任期內對巡視對象至少巡視一次。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巡視工作部署,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省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五條巡視工作納入全省黨的建設總體布局,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建立省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省委“五人小組”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制度,實行省委負主體責任、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省委成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組成。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
第九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和工作信息等;
(七)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建立巡視組組長庫並實行動態管理。入庫人員一般從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黨務工作經歷,年富力強的廳級領導幹部中選拔。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二條建立巡視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選配熟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政法等業務或相關領域的優秀專業幹部入庫。每輪巡視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視人才庫中抽選參加人員。
建立健全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巡視機構掛職鍛鍊機制。
第十三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五條巡視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巡視組建立聯絡員制度,確定廳級或處級幹部擔任聯絡員,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繫,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巡視機構成立黨組織,隸屬省紀委機關黨委,建立正常的黨內工作制度,開展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巡視機構應當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切實把發現問題作為衡量巡視成效的最重要標準,考評結果應當作為表彰獎勵、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設立巡視工作專項經費,由省財政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省轄市、縣(市、區)黨委可參照巡視制度建立巡查制度,重點監督巡視覆蓋不到的市直單位、縣(市、區)直單位和鄉鎮(街道)。
巡查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辦法,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轄市巡查工作的領導,省轄市黨委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巡查工作的領導,形成巡視和巡查聯動格局。
市委負責巡查工作的機構同時承擔省委巡視工作聯絡和協助職責,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日常聯絡,督促移交事項的辦理和有關整改工作。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二十條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六條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七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省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一條省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省委“五人小組”會議材料應當及時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二條巡視組應當在省委“五人小組”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三十三條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五人小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五條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省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組織部門對近期或正在接受巡視的地區(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察時應當聽取巡視機構意見。
第三十七條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被巡視地區(單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賬,定期對賬,辦結銷賬。
(二)加強督促檢查。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和移交事項辦理情況的跟蹤督辦,並會同巡視組採取抽查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巡視整改不力、民眾反映依然較多的地區和單位開展回頭看,安排專項巡視,並視情予以責任追究。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八條加強巡視工作宣傳,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
巡視整改情況公開的內容由被巡視黨組織負責審核把關,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省委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巡視組所需的問題線索應提供不予提供,介紹情況敷衍應付,影響巡視工作開展的;
(二)對巡視組提出的協助要求不予提供,影響巡視組對有關問題深入了解的;
(三)對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不予受理、研究辦理不及時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民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民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關於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實施規定〉的通知》(皖發〔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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