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管理辦法》於2006年8月4日以京房公積金國管函〔2006〕16號印發。該《辦法》共8條,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北京住房公積金中心國管分中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京房公積金國管函〔2006〕16號
  • 印發時間:2006年8月4日
  • 施行時間:2006年8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管理辦法》於己於人2006年8月4日印發。

辦法全文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管理辦法
(京房公積金國管函〔2006〕16號,2006年8月4日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管理,規範受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的業務操作,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銀行專管員(以下簡稱專管員)是指由受委託銀行經辦網點(以下簡稱經辦網點)指定,專門從事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銀行職員。根據經辦業務的不同,專管員分為歸集會計崗、貸款崗和主管崗。
第三條專管員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分中心)對專管員實行備案管理,即由經辦網點指定能夠勝任住房公積金業務工作的人員為專管員,填寫《中央國家機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管員登記表》(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登記表》),送交國管分中心統一建立專管員檔案。
專管員應相對穩定,經辦網點變更或新增專管員,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管分中心遞交《登記表》,以對新任專管員建檔備案。原則上,專管員應專人專職,情況特殊的,可以兼辦其他業務,但是應保證住房公積金業務不受影響。
第四條專管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歸集會計崗主要負責住房公積金匯繳、提取、轉移、記賬等歸集會計業務,負責裝訂和交接專用憑證及證明材料;
(二)貸款崗主要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發放、催收、抵押登記等貸款業務;
(三)主管崗為一個網點有兩名(含)以上專管員時,網點應指定一名專管員為主要負責人;
(四)負責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
(五)負責向國管分中心反饋銀行櫃檯業務情況;
(六)承辦國管分中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國管分中心適時會同受委託銀行對專管員進行新業務、新政策培訓。新增和更換專管員的上崗培訓由各經辦網點負責。
第六條 國管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費及獎勵資金考核支付辦法》,結合職工投訴情況和經辦網點業務情況,對專管員進行考核評定。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為一個考評期間;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對被評定為優秀的專管員,將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管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專管員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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