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
- 目的: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管理的在京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在京單位(以下統稱各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員,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
(二)制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推薦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四)組織各類會計人才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五)指導、監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六)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八條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並組織本部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章
培訓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和技能訓練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會計準則制度等專業知識、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從業要求進行設定,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區分高級、中級、初級培訓對象分級設定培訓內容: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取得或者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取得或者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的繼續教育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國管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經國管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國管局認可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七)參加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司局級領導和中央在京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培訓;
(八)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九)參加國管局認可的其他形式培訓。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考試;
(二)參加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考試;
(三)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五)承擔國管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六)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七)參加國管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八)國管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國管局積極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或經所屬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項培訓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二)參加國管局組織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五)獨立承擔國管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六)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七)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八)參加國管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取得規定學分的,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證明,經所在部門核實蓋章,報國管局審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以後年度完成。
會計人員退休後不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可以自願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在國管局管轄範圍與省級財政部門、其他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之間辦理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後,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註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後,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
第四章
培訓單位
第二十一條國管局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管理,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學術團體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完善的教學培訓計畫和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注重社會效益;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培訓單位,每年1月31日前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登記表》,提供相關材料,報送國管局。國管局於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中央國家機關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名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等要求,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定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妥善保管檔案以備查驗,並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將本年度培訓情況以書面形式(附電子版)報國管局。
第五章
培訓師資與教材
第二十六條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能和教學水平,熟悉現階段會計工作的發展狀況,並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應具備會計類專業教授職稱、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應具備會計類專業副教授職稱、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七條國管局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逐步形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以適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國管局堅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開發和利用相結合,按照全國統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大綱,選擇和編寫教材,加強教材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九條國管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選擇、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自願選擇購買培訓教材,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一條國管局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各部門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國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培訓單位將培訓信息上報國管局,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計人員接受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的,相關信息按國管局要求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