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

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是勞動人事部(已變更)於1987年06月20日發布,自1987年06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勞動人事部(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87年06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6月20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企業綜合規定
  (1987年6月20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條為鼓勵工人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穩定工人隊伍,發揮高級技術工人的作用,以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技術職務。技師的職務名稱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和歷史形成的習慣確定。
第三條技師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技工學校或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技術等級標準中高級工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
(五)具有傳授技藝,培訓技術工人的能力。
第四條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工種範圍,以技術工人為基數聘任技師的比例限額及技師的技術(業務)考核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部核定。
第五條技師必須經過考核、評審。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縣級以上(不含縣級)的行業歸口部門己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由該委員會負責;末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可成立技師考評組織,負責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
第六條申請技師由本人提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者技師考評組織考核、評審。考核、評審合格的,發給技師考核合格證書。
技術工人取得技師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其所在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技師比例限額內進行聘任。
第七條技師所在單位應當同被聘任的技師簽訂聘約,規定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辭聘、解聘、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八條技師應當在本工種的工作中發揮技術特長,並根據所在單位的需要擔任傳授技藝或培訓技術工人的工作。
第九條技師聘任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續聘任。
第十條被聘任的技師,實行職務津貼,職務津貼一般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體標準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國務院有關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部核定。
第十一條技師離開本工種工作崗位從事其他工作後,不再享受技師津貼和其他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和社會團體,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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