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業技師和高級技師考評聘任與管理辦法

聘任與管理辦法

為鼓勵水利行業技術工人學習技術,鑽研業務,充分發揮水利技術工人的主力軍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水利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行業技師和高級技師考評聘任與管理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頒布日期:2003.11.03
  • 實施日期:2003.11.03
發布信息,第一章 水利行業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性質、,第二章 任職資格考評、聘任與管理體制,第三章 任職資格的申報條件,第四章 任職資格的評審賦分標準,第五章 任職資格考評的報名及考評辦法,第六章 證書的核發,第七章 聘任與管理,第八章罰則,第九章 附則,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行業技師和高級技師考評聘任與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水利部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人教[2003]548號

第一章 水利行業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性質、

評聘範圍
第一條 技師、高級技師是在高級工中設定的技術職務,不是高級技術工人的普遍晉升。
第二條 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水利》中的32個工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人技術等級標準·電力》中與水電有關的38個工種中設定高級工的工種。

第二章 任職資格考評、聘任與管理體制

第三條 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綜合管理全國水利行業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聘任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和各流域機構勞資部門在水利部統一領導、協調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水利行業技師的考評、高級技師的初審推薦、聘任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會同有關業務司局組成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水利部評審會),負責水利行業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和各流域機構勞資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技師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評審會),負責技師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水利行業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各自範圍內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鑑定的業務指導王作。
第八條 水利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站負責對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工人進行專業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任職資格的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操作規程,無責任事故,並能很好地維護保養設備、儀器;能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注意生產節約。
第十條 申報人員必須熱心傳授技藝,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應具有培訓中級及其以上技術工人的能力;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應具有培訓高級技術工人和指導技師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條 申報技師任職資格的工人必須是取得所申報工種高級職業資格證書3年以上的在崗技術工人;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工人必須是受聘於所申報工種技師崗位3年以上的在崗技師。
第十二條 技師、高級技師可以破格晉升,破格條件為:
(一)在本工種崗位上攻克技術難關,在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方面有顯著成績,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工人,可提前一年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
(二)在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技術工人,可提前直接晉升技師、高級技師。具體辦法按相應競賽檔案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任職資格的評審賦分標準

第十三條 學歷得分(4分)。技工學校或職業技術院校及其它各類學校畢業,且從事的工種(專業)與所學工種(專業)對口。
第十四條 鑑定結果得分(最高為55分)。通過鑑定站鑑定,具備所申報工種“技師、高級技師標準”中所要求的知識和技能,其中:
知識考試60—100分,折算為12—20分;
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為21—35分。
第十五條 業績成果得分(最高為15分)。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獲得地(市)級及其以上技術成果,每項4分,重要的技術工作業績或其他技術成果,每項3分;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獲得地(市)級及其以上技術成果,每項3分,重要的技術工作業績或其他技術成果,每項2分。
第十六條 技術攻關得分(最高為10分)。在優質產品的關鍵工序或重要工作中的重要環節起關鍵作用,每項3分;解決生產(工作)急需或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方面成績顯著,每項2分。
第十七條 技術比賽得分(4分)。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獲地(市)級及其以上技術比賽前6名;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獲地(市)級及其以上技術比賽前3名。
第十八條 技術論文得分(最高為4分)。獨立編寫的技術總結、生產報告、專題報告、可行性報告等專業技術檔案2篇以上(申報高級技師者要求3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申報高級技師者2篇)被專家認為有獨特見解(2分)。
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在地(市)級及其以上專業刊物發表或專業技術會議交流論文, 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在省、部級及其以上專業刊物發表或專業技術會議交流論文(2分)。
第十九條 推廣套用能力得分(最高為4分)。推廣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每項1分。
第二十條 合理化建議得分(最高為4分)。技術或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每條1分。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技術攻關、技術比賽、技術論文、推廣套用能力、合理化建議等的起算時間為: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從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開始起算;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從受聘技師職務開始起算。

第五章 任職資格考評的報名及考評辦法

第二十二條 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的技術工人須先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鑑定,申報程式按《水利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和各流域機構勞資部門對申報者的申報資格審查合格後,組織申報人員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及操作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由職業技能鑑定站對申報技師、高級技師鑑定的技術工人進行專業理論知識考試及操作技能考核。專業理論知識試題從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水利分庫中提取;實際操作考核試題由各單位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命題,報水利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定。
第二十五條 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的技術工人鑑定合格後,可向所在基層單位勞資部門提出評審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報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人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一式2份,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張。
(二)學歷證明原件、高級工證書原件或技師證書及受聘證明(聘書)原件。
(三)工作總結(取得高級工資格或受聘技師後的經歷與能力、業績成果等)。
(四)證明自己能力及業績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個人申報材料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時間至少5個工作日。對舉報的情況要逐一核實處理,最後將全部材料按規定逐級報送。
第二十八條 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者由基層評審會評審,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者由水利部評審會評審。評審時評審對其親屬及本單位申報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 評審時由評審委員會組成各專業(工種)評議小組,每組由評審委員會3人以上(含3人)組成,依照賦分標準打分,並提出書面評議意見,總分達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認為基本具備條件,可送評審會全體會議投票表決,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為評審通過;總分未達到70分者,經評審會全體會議確認,即認為未達到最低條件,不經投票即予否決。

第六章 證書的核發

第三十條 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工人技術業務水平和任職資格的憑證。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和部直屬單位勞資部門和將基層評審會評審合格的技師花名冊及申報表報水利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審核並給合格者頒發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水利部評審會評審通過的高級技師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核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章 聘任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利行業技師、高級技師實行評聘分開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水利行業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技師、高級技師崗位。設崗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技師、高級技師由單位法人代表在崗位設定範圍內擇優聘任,並頒發聘書,簽訂聘用契約,明確聘期、職責、權利與義務等,聘期一般為3年。
第三十五條 對在聘任期內由於受聘者個人士觀原因,不履行職責,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技師、高級技師,可隨時解聘。
第三十六條 受聘的技師、高級技師應在生產一線工作,調離生產一線或受聘崗位後,應予解聘。
第三十七條 對聘任的技師、高級技師,在任職期內應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技術檔案;任職期滿後,須寫出任職工作總結,並由單位考核,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 勞資部門、評審會和鑑定站違反本辦法,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勞資部門、評審會和鑑定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將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並停止其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申報技師和高級技師的人員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的,2年內不須申報;已經取得職業資格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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