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在1990.07.1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9
  • 實施時間:1990.08.01
註: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複印業管理暫行辦法〉等十六項規章部分條文的決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七、《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90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發布)
1.第六條、第十一條中的“消防監督機關”改為“公安消防機構”。
2.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體育館(場)內舉辦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根據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
3.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監督實施。對違反本規定的,依法處理。”
4.刪去第十三條。
北京市體育館( 場) 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體育館( 場) 的防火安全管理, 保障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館( 場) 的防火安全工作,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體育館( 場) 的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應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排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單位負責人和職工的崗位責任。
第四條 管理單位應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負責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配備相應的消防幹部,在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具體負責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防火負責人和消防幹部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建立防火檔案,制定火災事故預案,組織消防演習。
三.負責對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審核。
四.按本規定糾正、處理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監督舉辦體育、文藝、展覽、展銷活動的單位嚴格執行防火安全的各項制度。
第五條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得少於體育館(場)職工總人數的30%。
義務消防隊應定期進行防火訓練,隊員必須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進行防火檢查,能撲救火災。
第六條 體育館( 場) 的防火管理,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館(場)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館(場)內不得擅自在額定座位外增設觀眾座位。
三.安全出口處應設明顯標誌。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疏散門必須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館(場)內修繕施工,按有關規定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在防火重點部位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
六.設專人管理維護消防器材和設施,保證器材、設施完好有效。
七.晝夜專人巡邏、值班。
第七條 體育館( 場) 內電氣設備的安裝、維護,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檢測電氣設備。對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的,及時維修、更換。改裝、增設電氣設備,須經消防幹部審核,報防火負責人同意,由正式電工安裝。
二.可移動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必須使用橡膠軟線。在地面鋪設軟線,應有防護設施。燈頭線須採用耐高溫線或套瓷管保護。配線接點應設金屬接線盒。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不得小於0.5米。
三.空調器不得安裝在可燃結構上。採暖、空調設備與可燃物的距離應保持不小於0.1米;電熱器具與可燃物的距離應保持不小於0.3米。
第八條體育館(場)內設有賓館、招待所的,管理單位應對住宿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加強管理;出租房間、廳、室的,管理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防火安全協定書”,確定各自的防火責任。
第九條 在體育館( 場) 內舉辦大型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根據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於舉辦活動前15日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舉辦規模較小的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由主辦單位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於舉辦活動前7日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防火安全方案應包括:活動內容、時間、地點、人數、防火措施和應急疏散方案等。
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單位監督主辦單位組織實施,並由管理單位加強檢查、落實。
第十條 在體育館( 場) 舉辦體育、文藝、展覽、展銷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時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排除或停止與火險有關的活動。
二.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設定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三.觀眾人數不準超過額定座位數。
四.嚴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執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辦單位確需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的,須經管理單位消防幹部審核同意;非經市公安局批准,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增設巡邏、值班人員,加強巡邏、值班,確保全全。
六.活動結束後,對體育館(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切斷活動使用的電源。
第十一條 參加在體育館( 場) 舉辦的體育、文藝、展覽、展銷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館(場)防火管理制度,聽從管理。禁止將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攜入館(場)內。除休息廳或演出需要外,體育館內禁止吸菸。對違反館(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員應予勸阻;經勸阻無效的,送交消防監督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局及各級消防監督機關監督實施。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人民政府關於防火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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