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2001年9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1〕48號印發《陝西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共28條,由陝西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1年9月6日
  • 施行時間:2001年9月6日
通知,規定,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八個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01〕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安監局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擬訂的《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8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安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政府領導人及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加強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規範和調整部門監督管理職能,儘快理順工作中存在的業務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切實把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貫徹落實8個安全管理規定與正在深入開展的5個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確保專項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按期完成。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省深入開展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民眾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各地市、各部門可根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6日

規定

陝西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
(一)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藝廳、網咖、茶座、旱冰場、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飲場所;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和其它室內市場;
(四)禮堂、展覽展銷場館、體育館(場)、圖書館、博物館、攝影棚、演播廳;
(五)各級各類學校和幼稚園;
(六)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七)公共汽車、火車場、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機關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實行監督管理,並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公眾聚集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變更時,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公眾聚集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時,必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多頭經營場所的管理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落實;
(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情況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建立防火檔案,制訂火災事故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所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設定符合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應確定一名領導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所屬公眾聚集場所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眾聚集場所或變更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建設或經營單位應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並領取《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後,方可使用或開業。未經消防審核或開業前檢查不合格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在現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施行之前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事故隱患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或查封取締。
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具備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應設定符合規範要求的防火分區,其建築物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和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設在門框上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的指示標誌間距不得大於20米。
第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第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必須定期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證電器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禁止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舉行集會、展覽、比賽及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和義務消防組織,全體員工應熟知相關消防安全知識,遇到緊急情況能夠及時報警,熟練使用滅火器材,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定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和防排煙系統,並對自動消防系統定期檢測維護,保證性能完好。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內,不得設定在地下一層以下的建築物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按獨立的防火分區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分開設定。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和包間應設定火災報警視聽切換裝置,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條 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要制定防火管理制度,設立專職消防安全員,保證防火設施齊備有效;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並編制火災應急疏散預案,以利火災的撲救和人員疏散。
第二十二條 養老院、福利院、幼稚園等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場所應獨立建造;設定在其它建築物內時,應設定獨立的出入口;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不應設定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築物內;耐火等級為三級時不應設定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築物內。
第二十三條 影劇院、禮堂、賓館、飯店等場所內的舞台幕布、銀幕等應採用防火材料。
第二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確需存放的,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並採用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後限量存放。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舉辦展覽展銷、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並對應急預案審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取締等處罰;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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