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0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 發布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00-10-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于幼軍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內容
深圳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暫行規定
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創業投資公司為非金融性的投資公司,是直接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的創業投資機構。
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是為創業投資公司提供相關管理和諮詢服務的創業投資機構。
深圳市科技風險投資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是我市創業投資事業的協調機構,負責有關政策的擬訂、政府部門的協調、創業投資行為的規範及其他相關工作。
設立中外合資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全部註冊資本,且自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所繳付的實際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15%。
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在註冊登記之日起半年內一次性繳清全部註冊資本。
設立其他創業投資機構的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全部註冊資本,且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一)設立申請人資信狀況良好;
(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應具有創業投資同業公會認可的創業投資資格。
除以上條件外,境外投資者申請設立獨資創業投資公司的,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的,境外投資者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中方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一)設立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和從業記錄;
(二)公司主要專業人員應具有創業投資同業公會認可的創業投資資格。
(一)設立企業申請表;
(二)在境外的註冊登記檔案、資信證明檔案、資產負債表;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四)從事創業投資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名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
(一)直接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
(二)受託管理和經營其他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資本;
(三)投資諮詢業務;
(四)直接投資或參與企業孵化器的建設;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一)受託管理和經營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資本;
(二)投資諮詢業務;
(三)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深圳技術產權交易所應為創業投資股權轉讓提供優質服務,支持創業投資利用國內外創業板股票市場撤出變現。
公會開展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制定工作,對其成員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定,形成自律機制,協助深圳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等部門開展創業投資機構年檢等活動,並負責創業投資專業人員的認定;開展信息交流,促進業務聯繫和合作,推動國際民間交流活動,培訓高素質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