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促進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創業投資業發展暫行規定

為吸引境內外創業資本,促進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創業投資業發展,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促進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創業投資業發展暫行規定
  • 地點:陝西省
  • 目的:吸引境內外創業資本
  •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等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陝西省促進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創業投資業發展暫行規定

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內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各類股權投資,並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諮詢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機構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是以直接股權投資為主營業務的非金融性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受創業投資企業委託,代理投資、經營、管理,或者推薦、評估投資項目的企業。
第五條 創業投資機構可採用各種企業形式。創業投資企業還可採用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等組織形式。
創業投資基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
第六條 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實行註冊登記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業投資機構的名稱可使用“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管理(風險投資管理)”字樣。
註冊資本超過2000萬元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三分之一,最後一期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到位。
第七條 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第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全額資本進行投資。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採用普通股權方式和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定期分配收益,也可在收益實現時即時分配;被投資企業已經上市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將持有的流通性股票作為已實現收益直接分配給股東或者出資人。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創業投資企業可按照投資收益的適當比例,採取獎勵現金或者股權等方式,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予以激勵。同時,必須明確高層管理人員對瀆職、重大失誤等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通過企業併購、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技術產權交易、境內外股票上市等方式撤出變現。
技術產權交易所對非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徵得其同意後可實行信息披露制度,為創業投資機構提供企業資產、經營、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投資額,超過已投資總額70%的,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每年度可按其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資總額的3%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可在稅前列支。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之內予以認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機構,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審。未通過年審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年審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和規範,提供相關政策、項目和信息服務,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
第十六條 關中高新技術產業帶外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相關組織和個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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