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我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規範資金的使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促進我市智慧財產權(僅含專利和著作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三)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配套的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並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資助事項、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範圍: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我市重大專利項目;
(三)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培訓;
(四)智慧財產權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建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智慧財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其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和著作權(著作權)法規的行為被依法處罰未逾2年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補貼和獎勵兩種方式給予資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80%以上用於資助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和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項目建設。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我市常住戶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學習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二)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三)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或授予專利權;涉外專利已獲國外專利局授予專利權;
(四)共同發明專利申請中的第一申請人為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
(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已繳納相關費用;
(六)計算機軟體已通過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登記。
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申請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1.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最高補貼人民幣(下同)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的,在低於補貼額度下,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補貼);
2.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最高給予補貼2000元,委託深圳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增加補貼18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後一併申請補貼的,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按以上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在取得專利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每件最多補貼2個國家或地區)給予一次性補貼: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5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3萬元;
3.在香港和台灣地區申請發明專利的,按照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標準辦理。
(三)PCT申請補貼標準
依照PCT規則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取得國際檢索之後一年內,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10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6000元。
(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標準 
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每件補貼300元。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對深圳市重大專利項目實行獎勵,參照國家專利獎的有關辦法和標準,每年評審一次。
獎勵分為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兩種。專利金獎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每項獎金50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20項,每項獎金10萬元。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深圳市給予配套獎勵,其中:獲國家專利金獎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市重大專利項目獎勵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下列宣傳、培訓和交流:
(一)根據我市產業和經濟發展的特點,針對智慧財產權工作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宣傳培訓活動;
(二)在中國小校開展智慧財產權基礎教育活動;
(三)資助我市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四)補助參與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和我市智慧財產權重大宣傳項目。
第十五條 公共平台應依託智慧財產權重點及優勢企業、重點行業協會(含專業中介機構)建立。專項資金根據依託單位的不同類型規模及納稅情況給予補貼,每個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申請公共平台補貼的依託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二)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制度化,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及事件發生;
(三)建立專利檢索制度,有專人負責智慧財產權情報分析工作,在同行中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和服務,願意就所承擔的智慧財產權應急及預警平台建設項目對外開展服務,但涉及本身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數量居該行業前列;專利實施率達到80%以上;
(五)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包括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培訓和獎勵的費用占企業研發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六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資助申請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常年受理。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 專利申請費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補貼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確定;公共平台項目、重大專利獎勵項目及宣傳培訓項目,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考察、篩選、評審,考察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部門覆核。
第二十條 重大專利項目獎勵和公共平台補貼名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實行預先撥付、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預撥200萬元資金到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開立的專利補貼專戶作為周轉,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補貼申請後,可從專利補貼專戶中預先撥付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專利補貼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每財政年度結束,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將專利補貼專戶的資金使用及結餘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宣傳培訓主要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所需經費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專項安排,並提供詳細的資金使用進度安排,市財政部門按經覆核的資金計畫和資金使用進度撥付款項。
第二十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與公共平台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契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在指定的監管銀行開設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管銀行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進行審查,發現超出契約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可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市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監管銀行並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6個月內,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驗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進行項目日常跟蹤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考評制度,及時將考評結果向分管市領導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考評結果將作為審核以後申報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開展資金整體使用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受資助申請人有本條第一款違規行為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受資助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市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深財企[200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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