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一則檔案,文號渝府辦發〔2014〕3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渝府辦發〔2014〕39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11日
  • 公文類型: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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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辦發〔2014〕3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1日
重慶市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產業投資領域,最佳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特設立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資金主要來源於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第三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運行。引導基金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主要投資於我市工業、農業、科技、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等產業和領域。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市級相關部門建立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機制,市政府批准設立引導基金公司,分別行使引導基金重大事項協調和受託經營管理職責。
第五條 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機制由市財政局牽頭建立,市金融辦、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業局、市科委、市農委、市文化委、市旅遊局等部門共同參與。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公司出資人職責;市金融辦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引導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聯繫行業和產業的項目庫建設,開展政策指導,促進子基金與項目對接,並選派代表參與子基金的投資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商市金融辦召集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審議引導基金下列事項:
(一)審定引導基金公司的總體投資方案;
(二)協調指導引導基金公司的運營管理;
(三)批准引導基金公司章程、績效考核辦法;
(四)需要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工作協調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公司的職責:
(一)選擇基金管理人並按工業、農業、科技、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等行業類別,受託與基金管理人合作設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資人職責,向子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等;
(三)按照規定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性資金的投資合作;
(四)負責對子基金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五)運用市級有關部門的項目庫信息平台,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第九條 引導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公司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條 引導基金公司應將股權投資資金和公司運行費實行分賬核算。公司運行費和績效獎勵參照同行業水平確定。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 通過公開徵集或招標方式選擇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於5億元,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於同行業平均回報率的盈利水平,或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子基金的設立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應在重慶市註冊;
(二)投資工業、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科技類企業子基金的社會資本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特色效益農業和鼓勵類小微企業子基金的社會資本不得低於引導基金的出資額;
(三)投資於重慶市企業的資金原則上應不低於子基金投資總額的80%;
(四)子基金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30%;對一個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資金總額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導基金公司外,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六)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當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七)子基金投資項目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確需超過5年的,經引導基金公司批准,可適當延長,總存續期限不得超過7年;
(八)子基金由引導基金公司選擇託管銀行。
第十六條 子基金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公司可選擇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作協定超過1年,子基金管理團隊未按約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子基金設立1年以後,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規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按照託管協定,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每季度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監管報告。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年度總體投資計畫,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公司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引導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按照投資協定,將認繳資金同步撥付到子基金的託管銀行。
第十九條 託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一)在重慶市有分支機構,與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礎;
(二)設有專門的託管部門和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條 為發揮引導基金整體使用效益,引導基金公司可視子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提出引導基金額度調整建議,經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審定報批後,對引導基金的分配額度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公司不得從事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未經引導基金工作協調會議同意,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公司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引導基金公司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要按協定終止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公司應接受市審計局或市財政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投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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