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意在為促進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以及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結合海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
- 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海北州
- 有效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 1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北政辦〔2013〕35號,關於轉發《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財政局和州經商委擬定的《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各相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5月8日。
內容
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以及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結合海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州財政從2012年起,在年度預算中安排1000萬元資金,專項用於支持海北州小微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特色農牧業、新型建材、文化旅遊、開發新型能源產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等,優先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創新型、成長型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加大對“孵化期”企業扶持。
州財政局負責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州經濟和商務委員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州財政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和項目資金分配,對實施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和督促檢查。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在海北州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2003〕143號)的小微企業和正常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小微企業的項目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州級及縣級企業屬地申報、依靠科技、擇優立項、區域開發的原則。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立足實際情況和優勢條件,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增加就業崗位,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使小微企業在創業富民、科技創新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第六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實施生態環境保護
支持企業生產、推廣、套用節能減排產品,開展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推動清潔生產;
(二)鼓勵發展特色產業
支持民族手工業、民族特需用品加工業、特色農林牧業、醫藥產業、商貿流通業、供銷業、物流業、文化旅遊和生活服務業等小微企業發展創業;
(三)鼓勵發展資源優勢產業
支持小微企業科學、合理、有序開發礦產、水能、風能、光伏等優勢資源,生產清潔能源、新型節能環保材料等,推進資源綜合開發、節約利用,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
(四)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
支持發展戰略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加強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等;
(五)鼓勵改善小微企業服務環境
支持註冊設立在海北州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諮詢、財務、法律、管理、IT等項服務,支持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共性技術開發、產品及形象設計、商務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採用獎勵、補助、貼息三種方式。對符合條件扶持的企業,獎勵按當年項目新增利潤總額20%予以獎勵,獎勵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30萬元;
補助按項目當年實際投資總額20%予以補助,補助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50萬元;貼息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得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獎勵、補助或貼息一種方式申請支持。
第八條 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同一年度己獲得上級部門財政性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再重複支持。
第九條 州縣財政、經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企業)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小微企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每年度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畫和組織實施方案,做好項目庫建設。
第十條 州財政和州經商部門將州級企業、各縣上報的下年度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畫和組織實施方案審核匯總後,認真篩選項目。
第十一條 州財政和經商部門在每年7月底前確定年度支持小微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上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項目,逐級撥付資金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設立在海北州行政區劃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企業運營情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企業級次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上報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
(三)申報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三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五)經註冊會計師執業機構審計的項目所在企業上年度的會計報表;
(六)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
(七)環保部門對申報項目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八)有效的土地使用證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為更有利於組織實施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州財政和經商部門採取“專項審核下達”資金方式。
“專項審核下達”每年由州經商部門、財政部門印發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申報項目,並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審核。
州財政部門、經商部門對上報的項目組織評審、公示。公示結束並按照相關工作程式報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將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由項目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企業獲得的項目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十六條 州縣財政、經商部門要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或委託編制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書、建立項目庫等。
第十七條 各縣財政、經商部門應依據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制定年度支持計畫,並建立項目庫。
第十八條 入選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的企業項目,其項目建設內容應符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及其構成、企業財務狀況、環境評價、市場分析及效益預測等。
第十九條 申請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並做到編制科學、合規、實事求是。
第二十條 州縣財政、經商部門是申報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主辦部門。項目按企業級次逐級申報,縣級財政、經商部門在上報時,應重點審核申報項目的合規性、立項的必要性、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資料的完整性及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州財政、經商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項目評審組,評審組採取科學方法,對上報的項目,在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企業後續資金跟進能力的可靠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和綜合評估。項目評審採取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狀況不實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項目評審實行專家負責制。評審人員應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而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審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實行聯席會議決策制。對經專家評審組通過的擬扶持項目,由州財政、經商部門匯總整理後,邀請州直相關部門組成議事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廣泛徵求列入當次(批)扶持項目的意見後報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對擬定的扶持項目在公共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無異議項目,予以立項扶持。
第二十三條 每次(批)確定的扶持項目在實施中若進行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原確定立項的財政、經商部門批准,及時將調整、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和縣財政、經商部門;
(二)經批准終止的項目資金,項目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收繳資金,上繳至州財政局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戶(州級企業的項目終止,其資金由州級財政部門追繳);
(三)項目調整、變更或終止前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第二十四條項目竣工後按照“誰審定誰驗收”的原則組織驗收。州縣財政、經商部門對“專項審核下達”資金扶持的項目由州財政、經商部門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驗收。
(一)驗收內容:項目實施內容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資金投向與可研報告相符情況、預期效益發揮情況、資金使用及管理等情況;
(二)驗收程式:制定驗收標準、下發驗收通知、組織專家開展驗收、交換意見、形成驗收結論、起草並上報驗收報告;
(三)驗收方法:聽取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與效益發揮情況的匯報、實地察看項目完成情況、調閱資料、查看項目土建工程預決算、設備購置、企業後續資金跟進等財務相關憑證。
第四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州縣財政、經商部門應通過建立科學、規範、高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管理部門在做好企業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主動配合和接受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州財政局、經商部門每年對全州實施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提出年度使用計畫,就項目資金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要進行審查,建立績效評估機制,並適時對項目建設開展績效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責成縣級財政、經商部門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州縣財政、經商部門應加強下達給對本級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並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0日內,按項目級次向本級財政、經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發揮等方面的情況報告,並及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州財政部門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