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8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
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監管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
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質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投訴渠道)
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條(交存範圍)
同一住宅建築區劃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交存標準)
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交存。所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所有,分攤計入按房屋戶門號設立的業主分戶賬。
(二)業主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交存。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時,轉由業主承擔。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業主大會設立後開發建設單位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限期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按建築區劃為單位單獨列賬的,可將單列賬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分攤至相應範圍內業主分戶賬。
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對原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搬遷,且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為補償安置對象的,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交存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補償安置義務主體承擔。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發布。
第九條(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業主分別按下列規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30%,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自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30日內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業主應當按售房款的2%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業主所有。
第十條(交存把關)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全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已售公有住房業主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全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第十一條(權屬轉讓)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餘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專戶存儲)
業主大會設立前,或者業主大會已設立但未申請劃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本市範圍內營業的商業銀行,作為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定,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
開設的專戶,應當按建築區劃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業主分戶賬。售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建築區劃或幢單獨列賬,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業主分戶賬。業主分戶賬應當登記業主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信息,記載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已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築區劃,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大會決定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申請劃轉自管的,應當從我市專戶管理銀行中擇優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本建築區劃專戶管理銀行。
第十三條(銀行職責)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並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其具體內容在專戶管理協定中約定。
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第十四條(賬務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築區劃為單位,向業主公布上一年度的專項維修資金收支及結存情況。
第十五條(票據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接受監督)
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管理公約)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本建築區劃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應當制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專戶管理銀行選擇、專戶開設及資金劃轉;
(二)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後,需要劃轉至代管賬戶的情形;
(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賬戶核算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賬目管理的事項;
(四)專項維修資金續交;
(五)應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違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示範文本擬訂本建築區劃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期滿後組織業主表決,經本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後,報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已劃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建築區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前款規定組織業主制定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示範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擬訂。
第十八條(業主自管)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本建築區劃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專戶開設及資金劃轉手續,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
(二)設立銀行賬戶相關資料;
(三)業主大會設立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檔案。
符合辦理條件的,經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由業主委員會在約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並告知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劃轉至該專戶。開設的專戶,應當接受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離任審計)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前,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並通報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賬戶變更)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
(一)已劃定的建築區劃範圍調整的;
(二)建築區劃名稱變更的;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發生更換的。
第二十一條(專戶銀行變更)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後,需變更專戶管理銀行的,應當經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續交)
業主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續交涉及的方式、標準等具體事項,由全體業主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中約定;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但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擬訂續交方案,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相關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資金補充)
利用建築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計入相關業主分戶賬。
經營收益及殘值補充的比例及具體辦法,由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規約中約定;物業管理規約未予約定的,由全體業主依法決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滅失)
房屋滅失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返還專項維修資金,並辦理賬戶註銷手續:
(一)業主分戶賬中結餘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規定)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需經分攤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並向業主公示。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等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費用。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前,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但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使用或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實施應急維修的除外。按本辦法第三十條實施應急維修後,業主可向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追償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分攤方法)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原則,按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於建築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於單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多幢業主按所擁有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於單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用於兩戶或兩戶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的車位、車庫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但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車位、車庫除外。
業主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應當由該業主補足差額部分;業主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該業主補交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築面積分攤費用。
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售後公有住房與建築區劃內其他房屋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售後公有住房與其他房屋按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夥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單位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利益。
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應急使用預案)
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劃轉業主委員會自管的建築區劃,業主應當共同制訂本建築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緊急情形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維修的應急使用預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築區劃,已設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制訂應急使用預案;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制訂應急使用預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築區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房屋銷售契約時,簽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築區劃應急使用預案的意見。
應急使用預案經本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後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開發建設單位在生效後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應急使用預案示範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擬訂。
第二十九條(使用流程)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擬訂使用方案。當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使用申請人)擬訂使用方案,並向分攤列支範圍內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應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使用方案告知分攤列支範圍內的業主。
(二)業主表決。由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依法表決通過使用方案。表決結果應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三)使用備案和預算資金撥付。使用申請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備案表、費用結算票據等有關資料向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備案;其中,涉及動用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還應當取得售房單位同意使用的書面證明。符合規定的,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備案。專項維修資金代管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撥付預算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由業主委員會撥付預算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資金支取資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完成資金支取。預算資金可在使用備案後撥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併撥付。預算資金撥付比例不得高於使用方案確定的總金額的50%。
(四)竣工驗收和結算資金撥付。工程竣工後,使用申請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使用方案約定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向業主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專項維修資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請人持工程驗收意見表、結算報告表、費用結算票據等有關資料向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撥付,符合撥付條件的,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撥付結算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撥付結算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資金支取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及時完成資金支取。
建築區劃已建立應急使用預案或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的,由約定的執行主體作為使用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應急使用)
未建立應急使用預案或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的建築區劃,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應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維修的,由使用申請人報經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認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的相關規定辦理: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損壞或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四)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危及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的;
(七)供配電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漏電,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涉及電梯、消防設施的,使用申請人在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書面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實地查勘確認。
第三十一條(一般規定)
使用申請人在申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不得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虛增維修工程量,不得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
使用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時應當對使用備案資料是否齊備、內容填報是否規範進行審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交的處罰)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取或足額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或區(市)縣財政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業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拒不交存或續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要求業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條(挪用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法使用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虛增維修工程量,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虛列或虛增金額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有前款行為,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業主給予警告。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未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業主予以警告,並責令退回資金。
第三十五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
提供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專業機構、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將違法行為抄送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責任追究)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聯合懲戒)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罰外,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將違法信息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聯合懲戒的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統規自建”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由政府統一規劃、業主自行建設的房屋,可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其自行負責維修。
第三十九條(商業類非住宅)
住宅建築區劃外,擁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商業類非住宅,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參照執行的具體範圍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老舊住宅小區)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住宅小區,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住宅小區,可依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增設電梯。
第四十一條(農集區和征地拆遷安置小區)
本市農民集中居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積極探索多渠道籌措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負責制定相應的歸集、使用、管理辦法。
本市征地拆遷安置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積極探索多渠道籌措專項維修資金的途徑和辦法,負責構建交存前的維修保障機制;征地拆遷安置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和補償安置義務主體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足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後,其維修保障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制定必要性
成都市自2004年4月1日《
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以下簡稱103號令)施行後正式開展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在國家層面缺乏統一政策的情況下,積極借鑑上海等城市的經驗,探索建立我市維修資金制度。從政策施行13年的效果來看,該政策制度充分體現了我市實際,具有其科學性、合理性。
隨著監管工作的深入,103號令的部分規定已經不適應我市實際,需要進一步強化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力度,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以構建安全的管理、使用環境,需要將我市探索推行的、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新制定的《辦法》中明確,需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明確街辦(鄉鎮政府)的職責規定,充分發揮其靠近監管工作一線、密切聯繫民眾的作用。因此,亟待制定新的《辦法》,構建權責明確、運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監管體制,切實解決廣大民眾關切的管理不透明、使用不便等問題,充分發揮資金保障作用,為民眾房屋正常使用、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構建和諧社會夯實政策基礎。
主要內容
(一)關於相關市級部門及街辦(鄉鎮政府)的職責。一是明確市、區(市)縣兩級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資金交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二是明確質監、公安消防部門在啟動應急使用預案實施維修及應急使用中的查勘確認職責;三是明確了街道(鄉鎮)在管理公約建立、業主委員會自管、應急使用等方面的相應職責。
(二)關於交存範圍。《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因“統規自建”房屋業主人數少,可採用共同約定的方式解決維修保障問題,可不交存;因工礦倉儲、商貿物流等其他類型非住宅,其業主可自行協商解決維修保障問題,《辦法》規定除商業類非住宅參照執行外,其他類型非住宅可不參照執行。
(三)關於強化資金監管措施。一是明確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在會計核算和財務制度執行等方面,明確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應當定期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二是完善了資金自管專戶設立、劃轉等流程及規定,並明確自管階段的資金實行第三方代理記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審計制度。
(四)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制度。為了有效推動業主自管,有效約束業主委員會管理行為,確保“管得好、用得好”,《辦法》參照上海等城市的經驗,引入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制度。將資金管理、應急情況下使用資金的情形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中一併明確,統一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確保表決的合法性、規範性,確保業主監督權,增強資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五)關於資金續交和補充。《辦法》明確了業主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時應當續交,並明確續交的方式、標準等具體事項由業主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或續交方案予以約定。明確了公共收益和殘值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並明確補充的比例及具體辦法,通過物業管理規約進行約定或由全體業主另行依法決定。
(六)關於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強化使用監管的措施。《辦法》細化了不得使用資金的範圍、分攤列支原則。
為了進一步提升資金使用效率,《辦法》固化了應急使用預案制度,實現“預先授權、遇險使用”,有效解決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組織業主表決耗時長等問題。考慮到我市僅有約15%的建築區劃建立了應急使用預案,將省住建廳於2014年8月出台的《關於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建房發〔2014〕445號)確立的應急維修制度在《辦法》中予以固化,並嚴格限定應急使用的範圍,取消了兜底條款,避免“搭車”使用,保障資金使用安全。
為保障資金使用透明、安全,《辦法》規定:一是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解決虛高報價、虛增工程量等問題;二是明確資金使用流程,確保使用過程規範;三是準確界定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管理部門等各自職責,壓實各方責任。
(七)關於完善法律責任。一是依法加大對開發建設單位“應交未交”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上限;二是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資金的處罰措施;三是對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虛列維修工程項目、虛增維修工程量、不專款專用等違法行為,依法分類設定處罰措施;四是明確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五是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主體,除按相關規定處罰外,還應納入聯合懲戒範圍,加大懲戒力度。
(八)關於老舊住宅小區和農集區、征地拆遷安置小區維修保障機制。《辦法》將2004年4月1日前建成且未按103號令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納入老舊住宅小區,明確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負責老舊住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構建老舊住宅小區維修保障機制。因市委市政府於2017年初先後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民集中居住區治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廳〔2017〕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征地拆遷安置小區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委廳〔2017〕12號),明確了農民集中居住區和征地拆遷安置小區維修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