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2004年3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56號印發《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辦法》的適用範圍,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範圍,相關名詞釋義,管理部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時限,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變更,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註銷,專項維修資金帳目的核對和公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關於《辦法》實施前的執行事項1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4〕56號
  • 印發時間:2004年3月16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所):
現將《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4年3月16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成房發〔2004〕56號
根據《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下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包括市內五城區(含高新區)和其他區(市)縣的主城區、建制鎮及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開發區。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範圍
擁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包括住宅小區(含組團)和單幢住宅樓、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住宅小區外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單獨非住宅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相關名詞釋義
專項維修資金的用途,是指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和水泵間、電錶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與房屋主體相連的地下結構、底樓架空層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部位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裝置、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雨污水管道、化糞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出售的各類房屋(含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農轉安置房參照商品房的標準執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單位(包括自管產單位和直管產單位)向個人(包括職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次建立的專項維修資金。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是指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標準達到《辦法》規定標準的。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是指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原來有關政策規定交納但未達到《辦法》規定標準或未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
配備電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樓宇配備了電梯(含垂直電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電梯不停靠的樓層房屋)。
建築面積,是指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之和。
四、管理部門
(一)市房產管理局依據《辦法》規定職責設立的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下稱市監管辦,暫與市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合署辦公),負責對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監督管理,對各區(市)縣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的業務領導與監督。
(二)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機構(下稱分支機構),可與物業管理科(辦)合署辦公,負責所轄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操作、業務指導和培訓。
(三)市監管辦與分支機構實行統一專戶銀行、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核算、授權管理、強化內控的管理方式。
五、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和社區建設等因素。舊有物業,由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據實際情況予以劃分;新建物業,主要以物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基礎,體現物業管理區域的相對獨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
物業管理區域的名稱和坐落一般以物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房屋的樓幢及其單元(座)和戶門號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明確。
六、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辦法》規定標準繳存。
(二)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基數: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成本價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
2、2004年4月1日起繳存商品住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其成本價按以下標準計算:位於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以1100元計算;位於其他區(市)縣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按下表所列標準計算:
地區

龍泉驛區
青白江區
新都
溫江
雙流
郫縣
都江堰
崇州
彭州
大邑
金堂
蒲江
邛崍
新津
元/m2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00
550
550
550
550
500
500
3、商品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商品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標準計算。
(三)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凡單獨確權的車庫等其他非住宅物業的所有人應當按上述規定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並以戶門號或車位號設分戶帳。地下車庫與地面房屋結構相連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備電梯的標準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備電梯,有的不配備電梯的,一律按配備電梯的標準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地下車庫為獨立結構,無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備電梯的標準交專項維修資金。
(四)在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未繳存的,由業主委員會向其追繳。
七、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時限
(一)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時限: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持國土使用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以及《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屬檔案一)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款確認手續。經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確認後,開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專用)》(詳見附屬檔案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款。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詳見附屬檔案三)。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市監管辦、分支機構根據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和聯建協定的面積,分別確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繳存的房屋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辦理相應的手續。聯建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時,應當依契約約定的房屋建築面積按《辦法》規定標準計算購房人交納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金額,並在契約中約定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事項。
購房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登記前持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到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款確認手續,經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確認後,開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購房人專用)》(詳見附屬檔案四)。購房人應當依據交款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款。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詳見附屬檔案三)。
在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對業主委員會依法予備案的同時,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所在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戶門號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業主委員會應書面通知(詳見附屬檔案五)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其他相關業主繳存專項維修資金至專戶管理銀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持專戶管理銀行出具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詳見附屬檔案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逾期不繳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有住房售後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時限: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30日內,持已審核的《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評估測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繳存單》等,到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提取額確認手續,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確認後,向售房單位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專用)》(詳見附屬檔案六),售房單位依據通知將提取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購房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登記前,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款確認手續,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確認後向購房人開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購房人專用)》(見附屬檔案七)。購房人應當依據通知要求將所購房屋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
(三)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經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覆核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全額交款憑證,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查驗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全額交款證明後予以辦理。
八、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充
業主大會未成立,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在經營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相關業主所得收益應全部納入其專項維修資金中,並按《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分攤不盡的剩餘部分應計入房屋本體或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帳目。暫時不能分攤的計入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帳目。經營者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相關業主訂立協定,按規定具體落實業主所得收益。物業管理企業、相關業主應當及時將《業主所得收益分攤清冊》(詳見附屬檔案八)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並將業主所得收益劃轉至專戶管理銀行。專戶管理銀行依照備案的收益分攤清冊將收益計入相關業主分戶帳中。
業主大會成立後,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相關業主所得收益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按《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予以監督實施。
九、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
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需要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涉及一幢房屋的,可按相關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也可按戶分攤,具體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並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
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時,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業主小組應當向續籌對象發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業主大會成立後專用)》(詳見附屬檔案五)。業主應當依據交款通知,向專戶管理銀行繳存。業主拒不履行續籌義務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
(一)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餘的資金應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剩餘的款額,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並辦理帳戶更名手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未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規定標準的,由轉讓當事人協商足額繳存後,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當查驗經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蓋章的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剩餘金額,由受讓人自行到銀行或監管機構查詢。
十一、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設立
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時,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編制產業代碼和以房屋戶門號為單位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屬檔案一);在結構上與地面建築不相連的地下停車庫位,應當單獨編制產業代碼。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應當設立包含購房人繳存部分的分戶帳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繳存部分的單列帳以及公共帳;公共帳作為一個過渡帳目,主要記載按《辦法》規定將收益計入相關房屋戶門號後分攤不淨所致的剩餘部分(物管區域、幢、單元)等。
十二、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設立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持規定資料到所在地的專戶管理銀行經辦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業主委員會到中國建設銀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其他區(市)縣的業主委員會到當地中國建設銀行支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業主委員會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時,除提供《辦法》要求的相關資料(《設立銀行帳戶申報表(業主委員會專用)》詳見附屬檔案九)外,還應當提供由公安機關指定單位刻制的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印鑑以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等。
業主委員會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後,應當向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備案。分支機構應就此定期向市監管辦備案。
十三、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
市監管辦、分支機構經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情況及其本息數額無誤後,由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與業主委員會訂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協定》(詳見附屬檔案十),並據支付憑證(即記帳憑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協定和《已交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屬檔案十一),書面通知(詳見附屬檔案十二)專戶管理銀行將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下的相應資金本息劃入該業主委員會帳戶。
十四、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變更
業主委員會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有關變更手續時,除按專戶管理銀行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提交下列檔案或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動、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發生更換的,須提交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檔案。其中,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動的,還須提交相應的電腦數據。
(二)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的,須提交新的經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契約。
十五、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註銷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在業主大會未成立情況下滅失的,業主可持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註銷證明(或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等)、相關專項維修資金提取申請資料(詳見附屬檔案十三、附屬檔案十四、附屬檔案十五)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持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的支付憑證(即記帳憑證)和上述資料向專戶管理銀行提取其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的剩餘款額,並辦理分戶帳註銷手續。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在業主大會成立後滅失的,由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定和業主委員會證明及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和資料,向專戶管理銀行提取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的剩餘款額,辦理分戶帳註銷手續,並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
十六、專項維修資金帳目的核對和公布
(一)業主委員會可每半年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一次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目,並將下列情況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1、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結存情況。
2、發生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門號分攤的情況。
(二)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查詢其帳戶情況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和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號。
(三)業主向專戶管理銀行櫃面、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查詢其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情況的,需提供分戶帳號和產業代碼。
(四)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免費提供櫃面等形式的帳戶查詢服務業務,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帳戶查詢服務業務。
(五)專戶管理銀行除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傳送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對帳單外,還應當同時將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結存情況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
十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原則
1、專項維修資金只能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保修責任期內的,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負責或由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實施,其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3、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5、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包括日常綠化養護費、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費等,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中列支;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相關受益業主自行承擔。
6、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時,涉及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需資金從該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公共帳目中全部列支後的不足部分,再由相關業主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所需資金從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公共帳目全部列支後的不足部分,從單列帳中列支一部分,其餘由全體業主按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
2、專項維修資金足額繳存,維修項目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的;或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且有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已繳存,部分未繳存但已明確專項維修資金分攤標準並續籌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
3、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業主大會成立前的業主身份確認,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訂立了買賣契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購買人,參照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業主身份認定。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式
1、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相關業主根據維修項目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該使用方案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業主清冊》詳見附屬檔案十六)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詳見附屬檔案十七)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畫與工程預算書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屬緊急情況的特事特辦)完成備案,並書面通知(詳見附屬檔案十八)專戶管理銀行劃撥所需資金的70%。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企業或維修單位憑工程決算單、費用結算票據、相關業主2/3以上業主投票權簽署的驗收審核意見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後,由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所需資金的剩餘部分。
2、業主大會已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業主大會提出下一年度維修計畫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業主大會應當自收到計畫和方案之日起30日內依法予以審查並書面答覆。業主大會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審查決定,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物業管理企業持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分戶清冊、支付憑證(即記帳憑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署的《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業主清冊》(詳見附屬檔案十六)、按戶分攤的電腦數據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申請備案,經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後,由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預撥年度所需資金的70%到物業管理企業。
每年的12月31日前,物業管理企業憑工程契約、工程決算單、費用清單、工程項目費用結算票據、工程情況的書面報告、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簽章的業主委員會驗收審核意見等,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後,由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所需資金的剩餘部分。
3、專項維修資金預撥款與實際發生額之差額部分的劃撥手續由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辦理;實際發生額低於預撥款的,結餘部分作為此後預撥維修資金的一部分。
4、專戶管理銀行應按照市監管辦或市監管辦授權分支機構發出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通知》(詳見附屬檔案十八),及時將維修費用分攤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單列帳、公共帳、業主分戶帳中。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列支範圍和分攤方式
1、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列支。
2、屋頂等共用部位為部分業主依據契約約定單獨使用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受益業主自行承擔。
3、屬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發生自然損壞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各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照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4、《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費用,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按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從相關業主或責任人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戶帳中支出。
5、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建立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或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未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相關業主自行解決。
十八、物業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應遵守《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等國家技術規範的規定;國家相關技術規範未規定的,業主大會應本著科學合理、和諧統一、滿足需要的原則依法作出決定。
(二)房屋日常維修和急修的實施
物業服務契約應當約定物業的日常維修養護的範圍、標準和實施程式等事項;契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應當事先徵得相關業主2/3以上投票權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應當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
發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是指以下一些急修項目: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危險;2、因室內線路故障而引起停電和漏電;3、因水泵故障和進水管內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龍頭嚴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盤等設備漏水;5、電梯、消防、安全監控等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行;6、樓地板、扶梯踏板斷裂和陽台、曬台、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鬆動、損壞;7、其他屬於危險性急修項目。
發生上述急修項目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立即組織進行維修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有關主管部門,其費用按規定列支。物業管理企業未及時維修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九、關於《辦法》實施前的執行事項:
(一)《辦法》實施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在業主公約中予以規定,並按照業主公約規定的標準和時限將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業主不按照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公約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辦法》實施前,已交納商品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將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統一划至專戶管理銀行;並持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入專戶管理銀行的進帳單、加蓋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公章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屬檔案一)和《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屬檔案十一)、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始憑證複印件等,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
(三)《辦法》實施前,已交納公有住房售後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或物業所在地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單位住房資金帳戶中已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統一划至專戶管理銀行,並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餘額未達到《辦法》規定標準的,原則上按帳面餘額全額劃至專戶管理銀行。
(四)《辦法》實施前,業主委員會設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帳戶轉移至專戶管理銀行,並報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備案。
(五)《辦法》實施前,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在當地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進行代管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統一划至市房產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
(六)專戶管理銀行憑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出具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的入帳通知》(詳見附屬檔案十九)和加蓋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印章的《已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分戶清冊》(附屬檔案十一),將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計入相關帳戶中,並分別出具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詳見附屬檔案三)。屬購房人交納的,計入業主分戶帳中;屬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繳存、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單獨列帳。市監管辦或分支機構在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到專戶管理銀行後的7個工作日內,應當與原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簽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代管移交協定》(詳見附屬檔案二十)。
(七)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房產管理部門等有將專項維修資金移作他用、擅自動用或在房屋保修期內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一律按《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挪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房產管理部門等不按規定將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專戶管理銀行的,視為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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