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9月30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成財企〔2013〕95號印發《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的申請、項目的評審和審計、項目的驗收、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其他工業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檢查、附則10章29條,由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經信委負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原成都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經信委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財企〔2013〕9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財企〔2013〕95號
各區(市)縣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級企業集團公司: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我們制定了《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3年9月30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規範我市支持工業類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工業重大產業化、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項目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優先確保市委、市政府有關扶持工業類政策措施、決策部署的落實,優先確保中央、省下達我市工業類專項資金要求配套資金的落實,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加強績效評價,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凡註冊且稅收解繳關係在我市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及行政關係在我市的單位所實施的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的,均可按有關程式進行申報。通過立項、評審、專項審計或確認經驗收合格的,可享受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五條 工業類發展專項資金可按資金總額的1.5%以內掌握開支工作經費。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項目評審、項目資金審計、項目驗收、項目信息管理、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項目相關會議等。工作經費由市經信委年度內提出使用計畫,報市財政局核定後按規定使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成都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委派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進行專項審計;負責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項目庫;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畫;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負責建立專家庫並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補助、獎勵)、貼息和資本金注入三種方式。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可申請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報專項資金。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省財政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此專項資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四)會計信用、納稅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我市當年扶持政策,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點。
(六)規模以上企業按要求向當地區(市)縣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和生產運行信息(此條款是申請專項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明(複印件);
(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項目立項檔案、可研報告、竣工決算;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五)有效借款契約、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款單據及有效原始憑證(驗原件,留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企業或單位按屬地化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其註冊所在地或項目實施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財政局提出申請,經註冊所在地或項目實施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審核後,共同行文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市本級企業或單位的項目申報向市級企業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企業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級企業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第五章 項目的評審和審計
第十二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在初審的基礎上,由市經信委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依據評審結果委派中介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六章 項目的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企業、單位由市級企業集團公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上相關部門可派員參加。項目驗收的結果,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第七章 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成都市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產業化資金)是指用於支持我市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工業重大產業鏈項目和工業重點產業集群項目發展的資金。重大產業化資金是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每年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的重點。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當年預算收入進度向市政府請示撥付重大產業化資金,經批准後分批將重大產業化資金撥付至市工業重大產業化項目財政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 市重大辦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批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重大產業化資金從財政專戶分批撥付至市工投集團公司設立的代撥戶。市工投集團公司依據市財政局下達的撥款通知,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將重大產業化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十八條 市工投集團公司應分別於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市重大辦和市財政局報告當年重大產業化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章 其他工業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 其他工業專項資金是指除重大產業化資金外的用於支持我市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項目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市經信委根據項目的審定結果,提出專項資金安排計畫並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區(市)縣財政局。區(市)縣財政局收到資金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市本級的企業或單位實施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市級相關部門和市級企業集團公司,市級相關部門和市級企業集團公司收到資金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及區(市)縣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經信委及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委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績效目標管理及組織對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虛報項目、騙取及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市財政局有權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取消該企業或單位今後三年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及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企業、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市)縣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部門以及項目實施企業或單位都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加強管理,規範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原成都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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