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9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教育局以成財教〔2013〕178號印發《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17條,由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財教〔2013〕178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9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財教〔2013〕178號
各區(市)縣財政局、教育局:
為支持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市財政設立了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規範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2〕84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9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和《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2〕8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為我市或區(市)縣級教育、人社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民辦普通中國小、民辦中等職業學校。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①學校主體、財政扶持;②科學分配,專款專用;③突出重點、擇優扶持;④統籌兼顧,促進發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民辦學校的實驗室、實訓室、教學儀器設備、教育信息化建設等改善辦學條件方面;
(二)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工作等提高教學質量方面;
(三)支持開展民辦教育理論實踐研究,向社會組織購買民辦教育專項服務等。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3年以上並開展正式學歷教育的學校;
(二)為民辦教育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學校;
(三)依法辦學,教育教學管理規範,3年內無違紀違法辦學行為,上一年年度檢查合格;
(四)校園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效果明顯,3年內無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五)依法與教職員工簽訂了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繳交社保費,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
(六)管理制度健全,辦學相關證照齊全;
(七)財務管理規範,產權明晰;
(八)在申報項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於申請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據效分配辦法,按照“學校主體、財政扶持、科學分配”的原則,對管理規範、投入落實到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政府予以獎勵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實行項目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凡申請市級專項資金的民辦學校,每年根據市下達的申報通知,在15個工作日內將當年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和資金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申請資金數額、項目概況、前期投入及績效目標等)書面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其中:區(市)縣屬學校按屬地關係向屬地區(市)縣教育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市)縣教育、財政部門逐一審核匯總後,上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級學校直接向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申報。
第九條 市教育局按照“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統籌兼顧、促進發展”的原則,分別對各區(市)縣和市屬民辦學校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分析評價、對比遴選,提出項目審核意見和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匯總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式聯合上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條 分配方案經分管市領導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各區(市)縣和學校。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按照民辦學校管理級次,儘快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學校。
第十一條 項目學校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同時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教育主管部門應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民辦學校建立政府專項資金形成資產的備查台帳,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核算和管理。民辦學校舉辦者對政府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要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民辦學校在變更清算時,應將政府安排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單列,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應當作為國有資產收繳,繼續用於發展民辦教育。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
1、民辦學校:負責按要求提供與專項資金相關的基礎資料並按規定申報經費補助;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經費的申報行為承擔責任;負責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加強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加強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管理;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2、教育行政部門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報送的項目情況以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並按要求匯總上報項目申請,負責指導轄區內民辦學校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監管,並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建立國有資產備查台帳。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區(市)縣和市級學校報送的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同時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並每年對區(市)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計畫的參考;按規定對國有資產建立備查台帳;
3、財政部門
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配合教育部門審核確認相關基礎資料、申報專項資金;按預算管理要求及時下達預算、撥付專項資金,強項目資金和國有資產監管。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政策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教育預算;負責會同教育部門及時下達項目預算,加強項目資金和國有資產監管。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在檢查中如果發現項目實施或評價結果不符合立項要求的,責令其整改,視情況作出暫緩撥款、中止撥款以及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的決定。區(市)縣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在申報項目時審查不嚴或弄虛作假的,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將取消該區(市)縣下年度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可以根據本區(市)縣實際情況,可設立相應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區(市)縣民辦教育發展,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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