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6月15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以川財教〔2012〕84號印發《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4條,由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財教〔2012〕84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2年6月1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財教〔2012〕84號
各市(州)財政局、教育局:
為支持我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省財政設立了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規範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
2012年6月15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1]7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進一步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民辦普通中國小、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校。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扶持民辦學校的實驗室、實訓室、教學儀器設備、教育信息化等項目建設;
(二)支持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工作;
(三)獎勵為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提高教學質量。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3年以上;
(二)依法辦學,教育教學管理規範,3年內無違紀違法辦學行為,上一年年度檢查合格;
(三)校園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效果明顯,3年內無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四)依法與教職員工簽訂了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繳交社保費,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
(五)管理制度健全,辦學相關證照齊全;
(六)財務管理規範,產權明晰;
(七)在申報項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於申請的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據效分配辦法,實行“學校主體、財政扶持”的原則,對管理規範、投入落實到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政府予以獎勵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實行項目管理。根據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凡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應於5月底前將當年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和資金申請書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其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中國小和民辦幼稚園,按屬地關係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州)教育、財政部門逐一審核匯總後,上報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民辦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申報。
項目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申請資金數額、項目概況、前期投入及績效目標等。
第八條 省教育廳按照“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的原則,對各市(州)和民辦高校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分析評價、對比遴選,提出項目審核意見和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程式上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定。
第九條 分配方案經分管省領導批准後,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各地。各地財政、教育部門應按照民辦學校管理級次,儘快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學校。
第十條 項目學校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應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同時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和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核算和管理。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清算時,應將政府安排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單列,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應當作為國有資產收繳,繼續用於發展民辦教育。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在檢查中如果發現項目實施或評價結果不符合立項要求的,責令其整改,視情況作出暫緩撥款、中止撥款以及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的決定。市(州)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在申報項目時審查不嚴或弄虛作假的,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取消該市(州)下年度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各市(州)和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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