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教育費附加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安區教育費附加使用管理辦法
  • 試用地區:深圳市寶安區
寶安區教育費附加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進我區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教育費附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16〕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教育費附加是指市稅務部門依法徵收,按照市統一徵收、分級使用管理、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市本級統籌分配及按生均分配至我區使用的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按“區級集中、生均分配、部分統籌”的原則分配使用;按“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餘收回”的原則管理使用。
第四條 我區教育費附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並納入相關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使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職責:
(一)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教育費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細則;
(二)受理項目申請,審核、匯總後報區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編報程式,納入部門預算安排;
(三)組織申報單項項目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同)的、使用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匯總後報區發改部門審批;
(四)編制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的區教育費附加安排方案,納入資金使用單位部門預算管理或按程式報批;
(五)組織對教育費附加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或專項審計,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職責:
(一)配合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教育費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細則;
(二)確定年度教育費附加收入的總規模,並通報教育主管部門;將教育費附加納入教育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並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定、批覆、下達;
(三)定期向區教育主管部門通報教育費附加收支及結餘情況;
(四)加強對教育費附加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區發改部門職責:
(一)按相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審批單項項目資金50萬元以上的、使用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下達投資計畫;
(二)監督檢查單項項目資金50萬元以上的、使用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編制項目資金需求年度預算;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
(三)按規定進行項目招標採購,及時辦理項目實施、驗收、支付手續,並對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四)對獲得的教育費附加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制訂年度教育費附加績效目標,開展教育費附加項目績效自評,接受有關部門對教育費附加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六)按要求提供教育費附加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第九條 相關管理職業教育的其他單位,其職責參照第五條第(二)、(五)項執行。
第三章 資金安排、構成及審批
第十條 區教育費附加由市統籌分配部分和市生均分配部分構成。
第十一條 市統籌分配部分。市有關部門已明確支出對象及標準的,按照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未明確支出對象或標準的,按照全區性項目經費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市按生均分配部分。分為職業教育部分、公辦中國小教育部分和民辦中國小教育部分,各部分的比重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業教育部分。用於我區全日制及非全日制職業教育。用於全日制職業教育單位的教育費附加,由學校申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編報程式審定、下達,納入學校年度部門預算管理。非全日制職業教育學校和機構申請使用教育費附加,根據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二)公辦中國小教育部分。分為學校運行經費生均撥款部分和教育主管部門統籌部分。
1.學校運行經費生均撥款部分,是指按照市、區有關規定,使用區教育費附加,按生均分配至各公辦中國小,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按學校學生人數、生均撥款標準,下達學校部門預算控制數,學校根據控制數及學校事業發展實際,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經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編報程式審定、下達,納入學校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2.教育主管部門統籌部分,是指除學校運行經費生均撥款外,根據全區教育事業發展實際和重點工作統籌安排的資金,其中年度預算編制過程中,能夠明確資金使用單位及金額的,按部門預算編報程式審定、下達,納入資金使用單位部門預算管理;已明確使用用途但不能明確資金使用單位或金額的,納入全區性項目管理,按照全區性項目經費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批。
(三)民辦中國小教育部分。納入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按市、區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安排支出、申報及審批。
第十三條 單項項目資金50萬元以上的、使用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資金使用單位申報、審核、匯總後報區發改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批。其中開辦費項目、設備購置項目、修繕改造項目實行切塊資金項目管理。
第四章 使用範圍
第十四條 分配到我區的教育費附加專項用於我區發展教育事業,包括改善學校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促進教育內涵發展和安排學校基本建設,保障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等。
教育費附加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不得用於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教育費附加安排的基建項目經費不得用於抵頂教育事業費基建項目撥款。
第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的教育費附加,可用於補充新開辦公辦中國小校及擴班所需的開辦經費,以及支持信息化建設、全區性的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活動、素質教育活動、教師培訓工程、聘請外籍教師等項目;非正常特殊因素、突發安全應急事項;其他經區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項目。
第十六條 職業教育部分和民辦中國小教育部分教育費附加使用範圍適用其專門管理辦法。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每年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項目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細化到項目和具體事項。
第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教育費附加資金財務管理,按審定的項目專款專用,教育費附加收入、支出、結餘應在會計核算中單獨反映。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落實績效目標。已審定的項目,原則上不予調整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的項目,在項目資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經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原則上所有項目必須在安排下達的下年年底前實施完成,對未按規定使用或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實施的項目的資金,以及已完成項目的結餘資金,按相關規定收回,由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對教育費附加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各單位應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的處置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市、區相關資產管理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加強對教育費附加項目實施預算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使用教育費附加的有關部門,應對本部門上一年度教育費附加項目的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已完成的教育費附加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情況報區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教育費附加項目業務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對教育費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監督,並將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區教育主管部門。有關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資金使用單位再次申請資金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教育費附加資金的行為,由區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規定追回教育費附加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教育費附加資金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寶安區教育費附加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深寶規〔20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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