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5〕23 號印發《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招生章程的基本要求、招生章程的備案程式、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18條,自印發之日30 日後施行,有效期5 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川教〔2015〕23 號印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8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5〕23 號
各市(州)教育局,各民辦普通高校、獨立學院:
為規範民辦學校招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廳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15 年4 月8 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章程管理,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章程是指民辦學校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戶外廣告、其他印刷品及影像資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張貼、散發、郵寄等方式發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廣告、入學通知等各種形式的招生、辦學、宣傳信息。以下統稱招生章程。
第三條 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含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下同),發布招生章程,須按照本辦法報審批機關審核備案。
第四條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招生章程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招生章程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民辦學校設計、製作、發布招生章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招生章程的內容須真實、準確、合法,表述清晰、規範,不得誤導考生或引發歧義。
第六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章程應當準確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辦學形式、辦學層次、辦學類型、招生對象、招生專業、藝術類專業考試類型、考試科目、考試辦法及錄取規則、招生人數、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證書類別及名稱、就業政策、資助政策、學校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七條 民辦學校要加強招生章程制定、設計、製作、發布的統一管理。明確歸口管理內設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規範相關信息發布的方式和渠道,不得違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人員發布招生章程或者進行招生宣傳活動。
第八條 民辦學校招生章程未經審批部門審核備案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發布。
第三章 招生章程的備案程式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各級招生考試部門負責民辦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普通高校向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報備;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機構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部門報備;普通初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國小、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備。
各級審批機關和招生考試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民辦教育協會等行業協會辦理民辦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事項。
第十條 民辦學校跨區域發布招生章程的,應向所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報備招生章程,應當向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申請表》;
二、辦學許可證(副本)、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涉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需同時出示有關部門關於該合作辦學項目的批准檔案和複印件;
三、擬發布招生章程、簡章和廣告的紙質文稿和電子文稿;
四、實施學歷教育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當年核定的招生計畫檔案複印件;
五、收費許可證及當年核定的收費標準或其他收費政策依據。
六、備案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備案管理機構要對民辦學校提交的章程備案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招生章程內容及發布方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備案、存檔;不符合要求的,簽署明確意見,予以退回。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招生章程的備案工作原則上在每年的4 月底前完成。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應於每年3 月20 日前將本校招生簡章報省考試院,經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備案後,方可對社會發布。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指導和監督,強化招生章程管理,及時查處違規招生宣傳行為,促進民辦學校規範辦學,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清退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等處罰。
(一)招生章程不按規定報備的;
(二)實際發布的招生章程與報備的章程不相符的;
(三)不按照備案章程招生的;
(四)招生章程製作、發布管理混亂;違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進行招生宣傳活動的;
(五)其他因發布招生章程損害考生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民辦普通等學校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管理實施細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明確細化各類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 日後施行。有效期5 年。
四川省民辦學校招生章程備案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