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以川財教〔2012〕341號印發《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分總則、資金安排、資金撥付、資金管理與使用、附則5章16條,由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2年秋季學期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財教〔2012〕341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2年秋季學期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財教〔2012〕341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教育(體育)局:
為規範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地方試點專項資金管理,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2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教育廳
2012年11月20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地方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地方試點工作的通知》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各級財政為實施我省營養改善計畫“地方試點”工作而安排用於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經費(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及時結算、年度平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四條 “地方試點”營養膳食補助標準參照國家試點地區標準執行。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外,省財政總水平補助1元,具體對各地按學生人數、人均財力水平和財政管理體制等因素分配,其餘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五條 在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同時,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不得用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六條 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上年提前通知、當年年終結算”的撥付方式。
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審核認定的符合營養改善計畫政策範圍的學生人數,向相關市(州)和擴權縣提前通知下一學期的補助資金額度。市(州)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在收到提前通知額度檔案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連同本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分解下達到各縣。
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和擴權試點縣教育、財政部門應向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據實上報當年納入營養改善計畫的學生人數和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
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核定的學生人數,結合上一年度結餘和提前通知額度情況,於6月底前下發資金結算檔案。各市(州)和擴權縣在收到檔案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式分解下達。
第八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收到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在執行中,如果出現上級補助資金在途而不足支付的情況,縣級財政部門必須先行全額墊付,確保食品採購的支付需要,待上級補助資金進帳後,再行沖抵歸墊。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全部用於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因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由學校的同級財政安排。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根據實名制學生信息據實結算,資金結餘滾動用於下一年度營養改善計畫,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學確定供餐模式,並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方式。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充分發揮財政監督檢查部門的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管,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第十三條 各地應當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違規違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2年秋季學期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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