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發辦〔2011〕54號、省政府的豫政[2012]18號和省教育廳的教體衛藝[2012]109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
  • 發布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 地區:固始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一、監督檢查方式,二、監督檢查機制,三、處理與責任追究,四、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
民主監督及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為認真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發辦〔2011〕54號、省政府的豫政[2012]18號和省教育廳的教體衛藝[2012]109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加強行政監督。監察、審計部門確保“固始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預防腐敗。教育督導部門把“計畫”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定期督導。衛生部門把“計畫”覆蓋的試點學校作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重點場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
(二)重視輿論監督。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準確、深入宣傳“計畫”,總結推廣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時改進工作,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計畫”實施的良好氛圍。
(三)開展特邀監督員監督。成立家長、學生、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參加的“計畫”實施監督小組,聘請特邀監督員,設定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四)實行專業機構監督。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查或審計;一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可委託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機制

(一)建立工作通報機制。監督小組定期編髮工作簡(通)報,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計畫”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各學校定期以工作簡報、工作報告等形式逐級上報本校“計畫”實施情況。
(二)建立目標責任考評機制。監督小組每年對各學校食品質量安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對工作組織得力、按期完成任務、服務質量好、無違紀違規行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開機制。監督小組定期將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主動將“計畫”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
(四)特邀監督員巡視機制。特邀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計畫”實施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定期召開會議,反饋情況,監督整改工作。

三、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計畫”實施過程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1、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及開支標準不符合要求;無故拒撥、滯撥專項資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實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學校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4、對學校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式,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6、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7、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8、拒絕、阻礙、拖延接受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拒絕、阻礙、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對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規定完成上級政府、部門交辦的工作,給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11、有其他違反食品監管規定等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l、貪污、挪用、套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的。
2、擾亂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秩序,妨礙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履行職責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學校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經營秩序,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危及食品安全生產,構成違反治安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監管職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應對職責不到位,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
5、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
(三)從事食品種植、養植、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於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或未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學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與學校商品交易資格,並依法追究該業主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對校外供餐企業違反食品衛生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一律停止供餐經營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嚴肅處理。

四、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

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監督小組設立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舉報電話和信箱:
各鄉鎮學校也相應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有關人員應認真受理舉報,並提出擬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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