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7月24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2〕231號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金安排、資金撥付、資金使用、資金管理與監督、、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保障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附則6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24日起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安排,第三章 資金撥付,第四章 資金使用,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保障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為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7月24日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畫”)國家試點地區和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實施營養改善計畫國家試點工作而安排用於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經費。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及時結算、年度平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五條 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計畫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財政根據上一年度地方財政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當年獎勵性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用於地方試點工作。
第七條 在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同時,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地區不得用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畫中專門安排食堂(伙房)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並向國家試點地區重點傾斜。
第九條 地方財政應當統籌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畫、農村義務教育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和中西部農村國中校舍改造工程資金,結合地方財力,將學生食堂(伙房)列為重點建設內容,優先予以支持。
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應當堅持“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豪華建設。規模較小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改造、配備伙房及相關設施,為學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條件。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於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納入營養改善計畫的學生人數為依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專項資金額度。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提前通知額度後,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式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0日前,省級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教育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當年納入營養改善計畫的學生人數和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結餘情況。教育部對各地報送的學生人數進行審核,並於4月30日前提供給財政部。
財政部根據教育部提供的學生人數核定各省份當年專項資金預算數,並結合上一年度結餘和提前通知額度情況,於6月15日前下發預算檔案補足當年所需專項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式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後,要制訂周密的資金撥付計畫,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營養改善計畫國家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於為營養改善計畫國家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開支等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結餘應當滾動用於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確定供餐模式,並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方式。
實行學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學校將專項資金直接存入受助學生不能變現和用於其他消費的個人就餐卡、發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並經學生本人或家長簽字確認。
實行購買供餐服務的,由學校或相關單位依據採購契約及其履行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實行個人或家庭托餐的,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與個人或家庭簽訂供餐協定,按照協定及履約情況,從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在營養改善計畫實施中,各相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督。
財政部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期撥付、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及時分解下達專項資金並予公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辦理專項資金支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教育部負責指導各地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立健全營養改善計畫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審核匯總各地報送的學生人數、資金結餘情況等基礎數據,督導檢查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
地方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和學校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合理的用款計畫,建立本地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監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情況,對供餐單位或托餐家庭(個人)實行招投標管理,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管理人員的培訓;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採購、入庫貯存、領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強食堂(伙房)會計核算;
(四)定期公布營養改善計畫資金使用明細賬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充分發揮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管,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當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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