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辦法

《寶雞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辦法》是寶雞市為了指導寶雞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有力有序有效實施,進一步改善學生營養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辦法
  • 發表機構:政務信息辦
  • 發表時間:2017年12月11日
  • 發文字號:寶規〔2017〕007-市政辦002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第三章 實施對象和範圍,第四章 供餐內容和模式,第五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第六章食品質量和安全,第七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第八章 營養監測和評估,第九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我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畫)有力有序有效實施,進一步改善學生營養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依據《陝西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管理辦法(試行)》(陝政辦發〔2017〕54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養改善計畫堅持“政府主導、全面覆蓋、因地制宜、穩步提升”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縣(區)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營養改善計畫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以縣為主、分級負責、部門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全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營養改善計畫的實施工作。市委宣傳部、市編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局、市審計局、市食藥監局、市物價局、市供銷社、團市委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簡稱市學生營養辦),負責全市營養改善計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區)政府(管委會)是營養改善計畫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縣(區)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管理人員,保障運行經費,推進工作落實。
第七條 教育部門負責營養改善計畫的具體實施,加強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獎懲制度,將營養改善計畫納入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內容。
第八條 學校負責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承擔學生供餐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健全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對學生及家長開展營養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營養改善計畫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資金政策,落實補助資金和配套資金,加強資金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縣(區)財政應專項預算營養計畫資金,主要用於食堂設施設備購置和維修、食堂從業人員工資補助、水電煤氣費用等。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營養改善計畫納入‘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及‘十四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力度建設滿足學生就餐標準的食堂和餐廳。負責培育“放心糧油”生產企業和供應網點,實施“放心糧油”進學校工程,組織“放心糧油”生產企業和供應網點向學校供應質量安全的糧油產品。
編辦、人社部門負責加強營養改善計畫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鼓勵和推動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學生供應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與學校、配送中心、供餐企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儲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計畫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促進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物價部門負責督促學校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
供銷部門負責發揮供銷合作社網路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要加強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與學校建立採購關係,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給體系。
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基層組織和營養健康協會,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積極參與營養改善計畫工作,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改善就餐條件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實施對象和範圍

第十條 營養改善計畫實施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也納入實施範圍。
第十一條 鼓勵各縣(區)政府在確保應享盡享、人財物有長期保障的情況下,結合實際適當擴大實施範圍。

第四章 供餐內容和模式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和學校按照“安全、營養、熱乎、可口”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學生供餐模式、供餐內容和供餐食譜。
5個國家試點縣在2017年底全面實行學校食堂供餐,8個地方試點縣(區)要加快營養計畫實施校食堂建設進度,到2020年全面實現學校食堂供餐。
以學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為主,暫不能保障全體學生供餐條件的學校,應結合實際,進一步最佳化供餐內容,通過配餐中心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新鮮、保質期較短和價值相當的完整營養早餐或正餐。
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和膳食指南,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帶量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三條 學生營養餐配送中心試點縣要從長遠發展考慮,科學定位配送中心的運行機制、配送內容及模式,確保配送中心的供餐質量和效益。
鼓勵縣(區)政府根據實際採取招商引資等方式建設學生營養餐食材配送中心。建立供餐企業和配送企業準入退出機制,對糧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輔材料,嚴格實行統一招標、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服務、統一結算的辦法,從源頭和過程上確保實施安全。

第五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縣(區)政府應當統籌支持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的各類項目資金,加大食堂建設力度,實現營養改善計畫實施學校食堂建設全覆蓋。
第十五條 學校食堂建設遵循“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建設方案按照“明廚亮灶”的要求和食堂設定標準,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堅持公益性原則,一般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倡導政府向專業團餐公司購買服務,引進專業化大型團餐企業委託運營學校食堂,促進學校食堂管理規範化和現代化。
第十七條 縣(區)政府應加強學校食堂設施配備,並按照食堂從業人員與就餐學生人數不低於1∶80的比例為學校食堂配備工作人員,落實人員待遇,加強專業培訓。
第十八條 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明確專職管理人員,對兼職從事供餐管理超工作量的教師給予一定的工作補貼。
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學校食堂管理。
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發揮其在配餐食譜與價格、食堂管理與服務質量評議等方面的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情況評優活動,評優結果作為職稱評審、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等優先考慮的依據。

第六章食品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和學校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學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範食品採購、儲存、加工、留樣、配送、清洗、消毒等環節的管理。
(一)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納入營養改善計畫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採購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儲存場所應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檔點制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儲存做到分類、分架,安全管理。
(三)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規定,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
(四)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專櫃專鎖。
(五)學生營養餐配送中心、供餐企業應當具備配送條件和資質。配送車輛及用具必須保證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下(冷藏)或60℃以上(熱藏)。
(六)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衛計等部門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不斷增強學校、配送中心、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門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中國小校健康教育課程;學校通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專題講座、主題班會以及知識競賽等活動,提高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十二條 縣(區)政府和學校應逐級制定食品安全預案,並適時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完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衛計、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學校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營養改善計畫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4元,一學年按200天計算。
第二十四條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將專項資金進行預算、分解和下達。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結餘應當繼續用於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工作,結轉結餘不得超過兩年,對於尚未分配到部門或單位的中省市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交回市級財政,對於已分配到部門或單位的中省市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收回。
專項資金應做到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財政、教育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級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依託國家營養改善計畫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和月報系統,監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情況,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資金總量、學校名單以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學校、配餐中心、供餐企業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受益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 營養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縣(區)衛計、教育部門應當聯合制定學生營養監測評估工作方案,督促學校做好常規和重點監測,運用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結果,結合學校實際、學生體檢、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學期考試等,全面評價營養改善計畫實施成效。
第二十八條 縣(區)應成立營養改善計畫專家指導組,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加強學生營養健康教育和科學配餐指導,開展餐廳文化、文明餐飲、感恩勵志、養成教育等活動,讓學生全面掌握科學的膳食營養知識,引導學生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問責制度,對食品安全、資金管理和職責履行情況開展全過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的工作人員在營養改善計畫實施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