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市通過名校集團發展,有效擴大了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整體提升了區域教育發展水平和影響力。為推進“全域成都”教育高位均衡、優質發展,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規模,現就進一步提升我市基礎教育名校集團(含名園集團,下同)發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二、主要目標,三、工作任務,四、保障措施,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在“全域成都”視野下,堅持“名校+新校”、“名校+弱校”、“名校+農校”等有效模式,以義務教育為重點,以輸出名校辦學理念和先進管理為核心,以輸出優秀隊伍為關鍵,促進名校集團內涵發展,全面提升名校集團發展水平,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全域共享,努力實現“學有良教、品質卓越”目標,滿足老百姓家門口“上好學”要求。
二、主要目標
全市名校集團發展的內涵建設得到加強,集團教育質量和發展水平得到整體提升;名校集團內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形成與現代教育治理體系相適應的治理機制,辦學活力得到進一步激發;結合區域教育聯盟跨區域領辦、託管等方式,每對聯盟間有2-3所學校納入對方名校集團管理,全市名校集團數量及各名校集團的成員學校數量合理、結構科學。
三、工作任務
(一)促進名校集團內涵發展。
1.加強對成員學校的指導管理。龍頭學校要選派現任中層及以上優秀管理人員,到成員學校擔任執行校長,任職不低於一個領辦周期3年。跨區域任職的執行校長,由成員學校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任免。成員學校接受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並接受龍頭學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2.加強對成員學校的專業引領。龍頭學校要向成員學校派出團隊,派駐到每所成員學校的優秀管理人員、骨幹教師原則上不低於3人(含執行校長)。從事管理工作的,任職期限不低於一個領辦周期3年,派出的專任教師,其任教時間不得低於1年。各名校集團要有計畫地從成員學校遴選優秀後備幹部到龍頭學校掛職鍛鍊、頂崗工作。
3.加強對成員學校的資源輸出。強化名校集團內學校的“共同體”建設。根據協定約定,成員學校可加掛龍頭學校校名,強化品牌責任、加強品牌管理、維護品牌形象、共享品牌效應。將集團內龍頭學校的引領與成員學校主動發展相結合、教師交流與教師專業成長相結合、資源輸出與遠程共享相結合,推動集團內各學校在校園文化、制度建設、管理方式、課程開發、課堂教學、隊伍建設等方面共建共享,促進學生成長同進步、教師隊伍同發展、教育質量同提高、學校文化同繁榮。
(二)加強名校集團內部建設。
1.加強集團章程建設。各集團要制定集團章程,作為集團辦學行為、管理運行的制度依據和行為準則。名校集團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集團名稱、辦學理念和宗旨;成員學校名稱;集團管理層構成及議事規則;機構設定、運行規則;各方權利義務;成員學校的進入與退出;集團的終止程式及仲裁條款等。
2.促進集團民主管理。最佳化名校集團內部治理結構,提高集團章程的約束力,強化集團理事會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集團理事會的權威性。健全集團民主管理委員會,對集團事務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諮詢,形成決策、執行和監督三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治理體系。
(三)完善名校集團發展機制。
1.完善名校集團的發展方式。與成都市區域教育聯盟相結合,以義務教育階段為重點,通過領辦、託管等方式,推動名校集團由區域內發展向區域內與跨區域發展相結合,促進優質資源圈層共享。鼓勵各區(市)縣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式管理”方式,引進和鼓勵優質民辦學校、社會優質教育機構通過領辦、委託管理等方式,切實提升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新建學校質量和水平。鼓勵名校通過學校結對、學校共同體、學校聯盟、學區等非名校集團發展方式,扶持和帶動其它學校的發展。
2.確保名校集團的公益性質。學校不得因成為名校集團成員學校而改變辦學性質和類別、改變財政撥款渠道和方式、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成員學校及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增強在龍頭學校引領下的發展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目標清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得力。成員學校屬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好名校資源,切實做到辦好一所學校、培養一支隊伍、輻射一片區域。
3.加強名校集團的動態管理。以名校集團信息變更備案、學年度考核、財政經費績效考評等為依據,對名校集團實施動態管理與調整。鼓勵已成長為優質學校或自身發展良好、具備“造血”功能的成員學校,依程式退出名校集團。對進入名校集團達到一個周期,未達到評估標準或成效不明顯,屬地教育部門未能充分履行職責等情況的成員學校,應調整出集團。對辦學行為不規範且拒不整改的成員學校,調整出集團。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考核評估。進一步完善適合學生成長、教師進步、學校發展的名校集團考核指標體系。依託“成都市名校集團發展工作動態管理系統”和調研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名校集團進行考核,並實行龍頭學校與成員學校捆綁考核制度,重點考查龍頭學校向成員學校的資源輸出及引領、帶動作用,成員學校及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履職情況及工作主動性、創造性和取得的發展性成效。考核結果作為對名校集團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的依據。
(二)強化激勵支持。市和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配置全市中國小校教師資源的指導意見》(成辦發〔2014〕58號)精神,結合“縣管校聘”、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等,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有效補充龍頭學校教師。鼓勵探索在名校集團內部統籌使用中層管理崗位職數。對名校集團內到農村學校支教的校長,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和獎勵。各區(市)縣要切實保證晉職晉級、評優評先、職稱評聘等向派出到成員學校任職任教的人員傾斜。
(三)加強經費保障。市級財政安排資金用於名校集團發展的獎勵補助,重點用於名校跨區域辦學管理運行經費的獎勵補助。各區(市)縣要設立名校集團發展專項經費。市、縣兩級名校集團發展經費主要用於因派出人員後龍頭學校外聘教師、對派出人員出差等各類補貼、培訓人員等。
該《意見》於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5年。已組建的名校集團,按此《意見》進行調整、最佳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