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實施細則

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的審核和評獎程式,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核准、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三條 獎勵或資助
(一)對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的民辦教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按照全市教育系統評優評先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通過市級以上教(辦)學水平評估的進行一次性獎勵;
(三)對承擔省級以上教科研課題(在研)的進行一次性資助;
(四)每三年,對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評審的優質辦學學校進行獎勵,獲獎率為全市學校等級為市一級以上的民辦中國小學校總數的20%;
(五)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要求,對需要在限期內達標的改善辦學條件項目進行適當資助(具體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在當年申報前公布)。
第四條 申報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相應的一次性獎勵或資助:
(一)通過市級以上的教(辦)學水平評估;
(二)承擔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及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教育部、科技部等國務院各部委批准立項的或直接下達的國家級子課題在研課題(國家級課題條件)或由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及省教育科學規劃辦、教育廳、科技廳等部門批准立項的在研課題(省級課題條件)。
符合《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報條件,且教師月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同類教師月平均工資水平的,可申報優質辦學獎勵和改善辦學條件項目資助。
第五條 獎勵資助按照下列規定程式申報、評審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民辦中國小校按要求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含新區公共事業局,以下簡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
(二)初審。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學校的申請後,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學校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到現場核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在區教育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在申報材料上加蓋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公章後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
(三)核准(覆核)。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進行覆核或核准,並對需組織評審的項目經覆核後提交評審會評審;
(四)評審(驗收)。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建設完成的驗收項目進行驗收,對評審項目組織評審會進行評審。驗收和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五)撥付經費。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獎勵和資助標準撥付經費至各區財政部門,由各區財政部門會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至學校,由學校按規定使用,不得發放至個人。
第六條 獎勵和資助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辦學水平評估獎勵:每所中學50萬元,每所國小40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通過市一級以上學校評估和市級以上高中教學水平評估的,按照省一級學校每所60萬元、市一級學校每所50萬元、國家級示範性高中每所100萬元、省高中教學水平評估每所80萬元、市高中教學水平評估每所6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每個國家級重點課題資助5萬元,每個國家級一般課題資助3萬元,每個省級重點課題資助3萬元,每個省級一般課題資助2萬元;
(三)優質辦學獎:每所高中(含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60萬元,每所國中(含九年一貫制學校)50萬元,每所國小30萬元;
(四)資助標準不超過該項目所需經費的50%,原則上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項目對等條件100%資助。
第七條 學校獲得的獎勵和資助經費按照《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市、區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的檢查、監督,若民辦學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和資助經費,一經查實,除取消其當次申報資格,追回已獎勵或資助的全部資金,並停止其申報資格2年;若民辦學校違規使用獎勵或資助經費,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停撥、追回獎勵或資助經費資金,並停止其申報資格3年。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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