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會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通過國內外展會平台開拓市場,提高新區及轄區內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打造品牌企業,促進新區優勢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會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會展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願申報、政府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會展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經辦國內外經貿科技類展會及招商推介活動的服務機構;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範,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對會展資助採取報銷制,即:申請單位根據參展費用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式後,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展會結束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企業隨新區管委會組團參展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八條 企業隨新區管委會組團參展的國外經貿科技類展會,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九條 企業參加新區計畫內的國內其他各類經貿科技展會,符合新區產業導向的,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的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十條 對於服務機構,針對其經辦新區計畫內的國內外經貿科技類展會或招商推介活動,按規定報銷其展覽服務費、團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每家企業全年展會類補助不超過5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複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會展資助須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會展資助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會展費用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及有關支出憑證;
(二)招商招展計畫和方案或展會總結報告;
(三)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五)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准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後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並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註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託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