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區企業提升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產業轉型升級,保證專項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於支持新區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新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的產業與科技資助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資助的對象是在新區依法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涉農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第五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組織項目考察、評審,配合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考評。
第六條專項資金採取專項資助、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統一標準、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集體決策的程式。
第八條成立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審議新區產業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各分類資金資助方案、機動經費的使用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事業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申請擔保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除外);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範,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四)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需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詳細資訊以具體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類型、所處行業或項目所屬產業,按照實施細則,歸口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新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實施細則,對申請企事業單位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條同一企業(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同級政府各類資助。
第十四條對高校、科研機構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各級財政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對企業、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機構申報的項目,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各級財政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三章 審核與批准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審核一般按照評審、審批、撥款程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主管部門受理,現場調研,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方案,聯席會議審議、公示,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專項資金,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聯席會議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擬資助項目在新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履行撥款程式。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後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並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需要扶持的臨時項目或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方式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獲得資助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並定期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助資金落實程度、項目進度報告、項目完成報告等相關資料,並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匯總報新區財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已完成並實行報銷制的項目及獎勵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新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加強審計監督。新區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登記、資料管理和統計工作,並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跟蹤,配合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聯席會議每年對企事業單位上一年度已完結的項目(不含報銷制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採取直接確定和隨機抽取兩種方式。單次資助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進行績效考評;單次資助50萬元以下的企事業單位,以不定期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受資助企事業單位以後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有權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部門必須認真處理相關投訴,並按規定程式上報。
第二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並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同時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專項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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