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轉型升級資助實施細則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轉型升級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對轉型升級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願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主要資助轄區內舊工業區轉型升級,以及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特色園區建設。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分為三類:
(一)對新區拆除重建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及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予以補貼;
(二)對園區運營單位(含社區集體企業)因實施“騰籠換鳥”或“工改工”工程,主動清理淘汰低端企業、積極配合政府有序轉移低端企業和開展重大區域業態整治與市容環境提升,提前與入駐企業解約造成園區運營單位的租金損失予以補貼;
(三)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基地等稱號工業園區予以獎勵。
第五條 申請轉型升級資助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且是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園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對新區拆除重建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按照園區改造後工業區建築面積1平方米100元人民幣標準予以園區運營單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對於新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予以不超過實際建設或改造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
第七條 對園區運營單位(含社區集體企業)實施“騰籠換鳥”或“工改工”工程,主動清理淘汰低端企業、積極配合政府有序轉移低端企業和開展重大區域業態整治與市容環境提升,因提前與入駐企業解約造成園區運營單位租金損失的,按實際租金損失,自解約之日起給予租金損失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2年。
第八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基地等稱號工業園區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認定的產業基地,分別予以園區運營方最高30、50、100萬元資金獎勵;
(二)對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50萬元資助;
(三)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50萬元資助,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追加50萬元資助;
(四)對經認定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國家、省、市級相應稱號的產業載體,分別予以園區運營方一次性150萬元、100萬、50萬元獎勵。對深圳市特色工業園,予以園區運營方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複印件。
第十條 申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及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資助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五)園區建設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後照片;
(六)申請綜合整治類項目資助還需提供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提供的園區建設或改造實際投資額審計報告複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園區租金補貼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五)園區建設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後照片或淘汰低端企業名單;
(六)租賃方與業主簽訂的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備案的租賃契約複印件(驗原件),業主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的契約複印件(驗原件),解除契約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費用憑證複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產業轉型示範基地項目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五)獲獎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複印件(驗原件);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准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後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後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並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後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並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選取註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託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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