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暫行辦法

光明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加快實現新區創新空間資源最佳化配置,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構建梯次型現代產業體系,推動新區產業轉型升級,結合《光明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方案(2015-2020)》,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光明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籌集建設、運營管理、準入與配置、申報及審核、調劑退出、監督檢查等。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並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
第三條 新區成立由新區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單位為成員的光明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其主要職責為:統籌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新區發展和財政局。
第四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可指定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接收、運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已明確管理單位的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維持原管理模式不變,其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籌集建設
第五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建:
政府或承擔政府投融資任務的綜合性平台企業投資建設、回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權,建成後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籌建方式。 第六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根據新區產業及城市發展現狀,統籌規劃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區域分布與功能布局。
第七條 新區經濟服務局、新區城市建設局、市規劃國土委光明管理局應鼓勵政企共享容積率提升配建、“工改工”城市更新、社會力量拿地配建等方式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提高新區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實行監管協定書制度:
(一)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單位確認檔案申請時(以上申請主體統稱項目單位),須一併提交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建設和管理承諾書。
(二)項目申請獲批並確定為須貢獻創新型產業用房項目後,市規劃國土委光明管理局應當將項目基本信息函告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會同新區經濟服務局、市規劃國土委光明管理局等相關單位根據項目基本信息制訂監管協定書,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許可權制、首期建設、建設工期、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築面積或由政府回購的建築面積及回購價格計算方法、交付方式、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項目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或土地出讓契約補充協定之前,應與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定書。
第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成後由政府回購一定比例面積及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回購流程如下:
(一)在項目首期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根據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建安工程造價指數核算建安工程參考價,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竣工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並按建安工程參考價的1.1倍明確政府回購價格,經新區審計局審計確認後報工作小組審定,並根據審定的回購價格開展回購工作;
(二)項目單位與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協定,確定回購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具體位置、價格、移交時間等內容;
(三)項目單位與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完成物業移交工作,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登記單位為新區發展和財政局。
第十條 通過政企共享提升容積率模式按比例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移交流程如下:
(一)在項目首期規劃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與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移交協定,確定移交物業的具體位置、移交時間等內容;
(二)項目單位協助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辦理創新型產業用房不動產產權證書,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登記單位為新區發展和財政局。
第十一條 政府回購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原則上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轉讓比例。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協助開展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整體設計、功能布局、招商引資等運營管理工作;
(二)負責協助完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回購與接收等籌備建設工作;
(三)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裝修、綠化和日常維護等物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賃管理、調劑退出、監督檢查等事務性工作;
(五)完成工作小組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定期開展創新型產業用房需求、租賃價格、準入門檻等方面的調查研究,並按季度整理掌握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動態使用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動態評估及調整機制,以滿足新區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十四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用於出租,租金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會同新區經濟服務局、市規劃國土委光明管理局根據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擬定租金價格標準,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50%,重點企業確有必要超出此範圍的,需報工作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收入由承租企業按月統一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繳交至指定賬戶,由管理單位每月進行核對、確認和督查催繳。
第四章 準入與配置
第十六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優先滿足轄區內眾創空間建設發展、新引進中小企業總部落戶、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進駐、高端人才團隊創業、初創期小微企業孵化加速、專業服務機構配套以及其他符合創新型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的合理用房需求,限定自用。
第十七條 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眾創空間運營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
(二)擁有至少3名具備1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創業服務等相關經驗的管理人員;
(三)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創業團隊及企業的評估準入、退出機制、年度工作報告、聯繫人制度和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等;
(四)具備提供一定投融資服務的能力,包括設立不少於300萬元的種子基金,或與3家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建立戰略合作協定;
(五)有5個以上成功的創業投資或孵化案例。
經國家、省、市認證的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新引進中小企業總部,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
(二)屬於《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鼓勵發展類產業及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他產業;
(三)註冊地址由外地變更至新區或在新區新設立不超過一年;
(四)近兩年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20%。
第十九條 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
(二)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資助實施細則》規定的區級公共測試平台、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區級科研工作站中任意一種認定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項目立項的,優先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高端人才團隊創業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
(二)項目法定代表人或股權超過30%的股東須為根據《深圳市光明新區人才工作“鴻鵠計畫”系列實施方案》(深光管〔2016〕41號)進行認定的,並在有效期內的“鴻鵠人才”。
第二十一條 申請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小微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
(二)屬於《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6年修訂)》鼓勵發展類產業及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中重點支持的其他產業;
(三)近兩年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
(四)擁有項目的合法產權,商品化、產業化和市場前景好,項目或產品對新區重點發展產業具有填補空白和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專利處於國內外領先地位,短期內可形成規模經濟;
(五)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創業計畫,企業或項目持有人具有與其創業計畫相適應的基本資金。
第二十二條 申請租用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光明新區註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稅務登記地在光明新區,並具備服務項目對應的基本資金;
(二)屬於《光明新區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金融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產業類別;
(三)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入駐的執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四)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其他相應的管理制度,兩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具備至少10例成功的服務案例。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服務局、新區文體教育局等產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管理單位做好創新型產業園區的招商引資工作,加快培育和引進新區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四條 新區發展和財政局牽頭建立專家評審機制,會同相關單位根據符合條件的擬入駐機構的人員數量、人才結構和行業特點,結合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現有的產業空間,形成入駐機構及配置面積初審意見報工作小組審定。
(一)符合第十七條入駐條件的眾創空間項目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2500平方米;
(二)符合第十八條入駐條件的新引進中小企業總部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2000平方米;
(三)符合第十九條入駐條件的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台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1500平方米;
(四)符合第二十條入駐條件的鴻鵠人才團隊創業項目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1000平方米;
(五)符合第二十一條入駐條件的初創期小微企業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800平方米;
(六)符合第二十二條入駐條件的服務類項目場地配置原則上不超過200平方米。
如企業符合入駐條件但確有超過標準的特殊需求的,應報工作小組聯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市、區重點引進的重大項目依託企業、科研機構以及屬新區經濟發展亟需的相關產業企業,租用條件和配置面積可由工作小組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新區審議。
第五章 申報及審核
第二十六條 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工作申報受理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管理單位將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信息錄入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台,並通過此平台和其他宣傳途徑向社會公開發布創新型產業用房招商計畫和租賃信息。
(二)租用申請。符合申請租用條件的企業向管理單位提出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作為附屬檔案。
(三)準入初審。管理單位按批次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資格初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形成擬入駐企業信息報告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擬入駐企業信息報告應包括企業所屬行業類別、經營規模、研發投入情況、自主智慧財產權情況、項目基本情況以及能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和使用建築面積標準或核定依據。
(四)專家評審。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按批次對企業或項目、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和服務機構開展現場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評分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擬入駐企業及配置面積初審意見。
(五)工作小組簽批。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將擬入駐企業及配置面積初審意見提交工作小組簽批,必要時牽頭組織召開工作小組聯席會議審議。
(六)社會公示。新區發展和財政局通過服務平台向社會發布擬入駐企業及配置面積基本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調查,出具調查結論,並將結果函告異議者。
(七)辦理租用手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管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辦理相關租用手續。
第六章 調劑退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契約期限不超過3年,契約期內租金價格不變,管理單位應在距離契約到期6個月和3個月時,分別告知承租企業,並按有關規定審查企業續租資格,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續租手續。
第二十八條 承租企業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用規模或變更租用地址的,可向管理單位提出退租或換租申請。提出退租申請的,經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可終止契約,辦理相關退出手續;提出換租申請的,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換租,換租結果應通過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租用企業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單位匯報租用和配置標準所要求的相關指標及其變動情況,經審查連續2年不符合入駐條件的,管理單位可終止租賃契約。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管理單位每年應定期檢查各入駐企業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使用情況。入駐企業在契約期限內擅自轉租、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協定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管理單位可終止租賃契約,並追究原入駐企業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入駐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入駐資格,載入企業誠信不良記錄,三年內不得租用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或享受其它政府專項扶持資金,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定期向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書面報告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企業準入審核、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經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協調無法解決的,可提請工作小組研究解決。
第三十三條 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有權採取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管理等工作;
(二)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每年對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統籌管理單位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工作小組辦公室有權解除與原管理單位的指定和委託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本辦法的扶持對象,同時又適用新區其它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優惠扶持政策的,企業可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政策,不重複適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