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的實施意見
  • 字號:粵府辦〔2013〕27號
  • 指導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 理念:堅持發展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全省民辦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促進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27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快汕頭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發展是第一要務的理念,弘揚特區精神,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發展內涵,打造特色,推動汕頭市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教育多元化的需求,為實現教育強市,將汕頭建成創新型經濟特區、東南沿海現代化港口城市、粵東地區中心城市,為全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2.目標任務。到2018年,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達到標準化學校的比例及規範化民辦幼稚園的比例明顯提高,民辦普通高中達到省一級學校、 民辦中職學校(含民辦技工學校,下同) 達到市級示範性學校的比例進一步提高,建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民辦學校,形成相對完善的民辦基礎教育體系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基本建成民辦教育強市。
二、重點任務
 3.實行分類管理。實施高中階段學歷教育的學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管理,日常工作可移交學校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由辦學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管理;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管理,並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由省、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審批並管理;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由負責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審批和管理,並徵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民辦學校的設立,實行辦學許可和註冊登記制度。
4.完善法人登記辦法。對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幼稚園,按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為標準,逐步建立健全學校法人登記制度;具體辦法按省所制定的辦法執行。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可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
5.實行差別化的扶持政策。積極鼓勵、重點扶持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發展,並在土地使用、規劃建設、金融信貸、設定審批、獎勵評定、資金扶持、項目安排、人才引進、師資建設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6.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市財政將根據財力狀況加大扶持與獎勵民辦學校的發展。各區縣人民政府應設立與本行政區域民辦教育發展相適應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用於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學生,按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標準,納入免費義務教育補助範圍;民辦學校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資助政策。
7.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提供學歷教育的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的用電、用水、用氣等,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
8.嚴格規範收費行為。民辦學校收費定價遵循市場調節、優質優價原則。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學雜費標準由學校制訂,按規定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經區縣物價主管部門、市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公示執行。學雜費標準主要根據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學校的合理回報確定。民辦中職學校、民辦技工院校的收費由學校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辦學條件和各專業的學習培養成本合理確定,按規定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市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標準,以及民辦幼稚園的保教費標準,由民辦學校和幼稚園自行確定,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9.落實用地優惠政策。各區縣要將民辦教育用地統一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對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需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捐資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教育設施用地可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並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規費減免優惠政策。屬出資保值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教育設施用地可依法以協定出讓的方式供地。對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轉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按屆時土地管理政策補交地價款。
10.公辦學校閒置資產用於民辦學校辦學。各區縣可根據當地實際,利用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的校舍,用於舉辦民辦學校,通過多種形式來扶持民辦學校。
11.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各區縣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工資標準,制訂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指導標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員工的薪金,並為教職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通過設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師養老待遇,努力實現民辦學校教師與本地區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大體相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對實行年金制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對民辦學校教師發放從教津貼。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員工寒暑假期間帶薪休假權利。
12.落實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要遵循國家相關規定,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定2013-2018年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設立內部機構,聘任教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專業,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
13.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成果,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民辦學校出資人要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以不動產用於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學校名下,不屬於買賣、贈予或交換行為的,只收取證件工本費。投入民辦學校的貨幣資產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過戶到學校名下,非貨幣資產要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後過戶到學校名下。
14.完善現代學校制度。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民辦學校章程示範樣本,民辦學校要以章程建設為基礎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民辦學校要依法改善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結構,規範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學校舉辦者應選派熟悉和熱衷教育工作的人員參與董事會,完善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按照學校章程以及聘任契約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學校董事(理事)、校長及財務、人事等部門負責人之間應實行親屬迴避制度。民辦學校要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
15.依法規範招生行為。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教育主管部門應將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招生納入年度招生計畫,並按照招生錄取分數線與同類公辦學校同時錄取。教育主管部門應在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等方面給予民辦學校大力支持。應建立規範的學籍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學校的招生廣告(簡章)應當載明學校的名稱、性質、辦學層次、專業設定、辦學形式、辦學地點、證書頒發、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向社會公布前須經審批機關批准。經核准的招生廣告(簡章)不得擅自更改。未經批准的招生廣告(簡章)和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招生活動,任何新聞媒體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均不得受理。
16.規範財務管理。民辦學校要建立和完善內部預算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確保教學和人力資源等投入到位。民辦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存入經主管部門審核的銀行專款賬戶,保證專款專用和單獨核算。
17.加強安全管理。民辦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有主要責任,要建立完善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和維穩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切實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18.切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教師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教師任職條件,應當與學校簽訂聘用契約。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建立健全民辦中國小教師檔案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教師培訓經費。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教師培訓計畫和範圍。各地要為民辦學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創造條件,在戶籍遷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學等方面執行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人才引進政策。鼓勵符合相應教師任職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鼓勵公辦學校優秀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或任教。
19.規範辦學行為。完善民辦學校準入標準、審批程式以及學校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制度。加強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和監督,健全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年檢結果作為政策扶持、評優評先、招生指標下達和財政獎補的依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宣傳和收費等行為的監管,定期發布民辦學校辦學信息。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整治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20.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各區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和應急機制。未完成資產過戶的民辦學校,應設立辦學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歸民辦學校所有,其設立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民辦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和穩定工作,主動辦理校方責任險、學生意外險等,完善學校安全維穩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切實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完善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報審批機關確認後實施。
21.推動民辦學校特色發展。各民辦學校根據自身特點,發揮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入機制、辦學模式等優勢,形成素質教育特色、套用型人才培養特色、職業技能培訓特色的各自品牌。
22.打造民辦教育區域特色。各區縣按照當地的具體實際,大力發展民辦學前教育;鼓勵發展特色化、精品化義務教育,實施因材施教,提高義務教育辦學品位;發展高端民辦高中階段教育,滿足人民民眾對教育多元化的需求,實行“一區一規劃”。加強民辦教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持民辦學校在經費籌措、管理體制、辦學模式、課程改革、人才培養、教師管理等方面大膽試驗、創新,形成民辦教育區域特色。
23.擴大民辦教育交流與合作。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支持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
三、落實保障措施
 24.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民辦教育工作,把民辦教育納入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採取措施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在配置教育資源、最佳化布局結構、制訂人才政策等方面,統籌協調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發展,認真落實鼓勵和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協商機制,每年定期專題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5.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各地要制定優惠措施,鼓勵和引導更多民間資金投入發展民辦教育。支持各地開展辦學體制改革,探索非義務教育階段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委託管理、集團化、股份制等多種辦學模式。支持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應為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給予貸款貼息。開展民辦教育綜合改革區域試點,探索民辦教育發展新路徑。加強民辦教育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建設,促進民辦學校行業自律和規範發展。加強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和省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民辦教育優秀教師和辦學典型,為民辦教育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26.落實部門職責。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民辦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市編制、民政、工商、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民辦學校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民辦教育財政投入資金安排。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協調民辦學校用地工作。市稅務部門負責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市物價部門負責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和監督。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各司其職,共同做好促進汕頭市民辦教育規範特色發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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