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本檔案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推進杭州市民辦教育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而提出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類別:政府公務文書
  • 檔案編號:杭政函〔2016〕21號
意見內容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推進我市民辦教育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13〕47號)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重要意義和發展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事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教育競爭機制、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拓寬教育投入渠道、增強教育發展活力的有力手段;是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和多樣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徑。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消除歧視、最佳化環境、積極鼓勵、依法管理,增強民辦學校的自我發展能力,促進我市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明確發展要求。堅持民辦學校(指非營利性的民辦幼稚園、民辦中國小、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下同)的公益性屬性。大力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利用社會資本以捐贈、獨資、合資、租賃、合作辦學、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舉辦教育。積極探索民辦教育分類登記、分類管理和差異化扶持的改革。支持發展有特色、高水平的民辦教育,加快形成公辦民辦互補、有序競爭和良性發展的多元化辦學格局,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及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的教育體系,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教育的需求。
二、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應保證教師的工資收入和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保持大體相當水平。民辦學校應和全體聘用教師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退休返聘教師除外)。完善民辦學校教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由學校、個人共同分擔的制度。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民辦學校教師,經人事等部門審核同意,可在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退休服務管理。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為教師建立年金等補充保險制度,進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其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連續計算。民辦學校教師按規定交納住房公積金,納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師寒暑假期帶薪休假權利,建立教師定期體檢制度。
(二)推進民辦學校教師服務管理。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的人事代理制度。凡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並與民辦學校簽訂勞動契約的教師,均可參加人事代理;參加人事代理的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審、業務培訓、課題立項、評優評先、教齡和工齡計算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和待遇。破除教師流動中的體制性障礙,進一步落實民辦學校用人自主權,鼓勵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間有序流動。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積極探索為民辦中國小、幼稚園和民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提供師資扶持的政策措施。
(三)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國家助學政策,並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戶口遷移等方面,享受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權利。在遵循學生自願、成本補償原則的基礎上,民辦學校可向學生按實收取服務性費用和代收代管費用,並及時決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民辦學校應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為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購買校方責任險。
(四)實施積極的民辦學校收費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以成本補償為主的原則,核定民辦中國小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在條件成熟時,對民辦學校收費定價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民辦幼稚園、民辦高等學歷教育學校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落實民辦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的用水、用電、用氣、物業管理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及民辦幼稚園的育養收入免徵營業稅;出資人將土地、房屋、設備等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用於教育教學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徵契稅、營業稅等稅費。民辦學校建設免徵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民辦學校發起(或聯合發起)設立的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六)保障民辦教育合理用地需求。各級政府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制(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市)域總體規劃、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在滿足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布點基礎上,充分考慮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用地需求,做好與教育布局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項目計畫的有效銜接,為民辦教育設施留足發展空間。對新建、擴建的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幼稚園,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發改、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民辦學校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七)完善公共財政扶持獎勵政策。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扶持力度,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在規範對民辦學校考核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構建面向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民辦幼稚園的扶持、獎勵與評價相結合的差額補助、定額補助、項目補助、獎勵性補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財政資助體系,引導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建立以生均教育經費為基本依據的民辦中國小、幼稚園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各級財政要按民辦中國小、幼稚園學籍人數,以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上年度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為依據給予一定的補助。義務教育段學校補助基準比例不低於30%,學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學校補助基準比例不低於20%。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教師培訓、教師工資、經濟困難家庭學生資助、辦學條件改善等。
建立以政府購買教育服務、教師專業發展經費保障、學校教學科研項目經費補助等民辦高等學歷教育的公共財政扶持政策。
對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考核應包括民辦學校招生、教師聘用、師生權益、收費標準、財務管理、校園安全及鼓勵符合規定條件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因素,具體辦法由市財政、教育部門另行制訂。
三、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責任和權益
(一)完善民辦學校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依法完善民辦學校辦學章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靈活多樣的優勢,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下同)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規範民辦學校理事會成員構成,完善理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二)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法人財產包括舉辦者的出資收入、公共財政扶持獎勵收入、捐贈收入、學費收入、辦學積累以及其他收入。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確認。舉辦者在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後應儘快辦理資產(含土地、房產和其他資產)過戶手續,實行按賬面原值過戶計賬;未經批准,不得出租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人對民辦學校享有相應的舉辦者權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或侵占學校法人財產;對民辦學校各類投資、捐資、歷年辦學積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設備等資產,產權均應辦到學校名下。主管部門要對民辦學校學費收入、政府扶持獎勵等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專款專用。
(三)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從事民辦學前教育和民辦學歷教育的學校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計畫,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納入教育主管部門招生計畫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範圍內自主招生。
(四)規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記賬薄。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從事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設立對舉辦者的激勵機制。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規定提取其他相關費用後,在辦學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決定並報教育、財政等部門核准,可按規定比例計提,用於獎勵出資人。年獎勵金額按不超過出資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當年度一年貸款基準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年度1月1日基準利率為準)的2倍計算。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探索建立並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維護學校辦學安全穩定。風險防範金可從各級政府對民辦學校的公共財政扶持獎勵專項資金中提取。鼓勵民辦學校以年學費收入的1—3%向該專戶注資,民辦學校提存風險防範金情況作為公共財政扶持獎勵的條件和依據。辦學規模在1000人(含)以下和1000人以上的民辦學校(以校區為準),風險防範金專戶累積金額分別達到50萬元、100萬元時可不再注入。風險防範金專戶主要用於學校出現辦學風險時,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補發教師工資及支付其他應急費用。學校注入的風險防範金及相應收益歸民辦學校所有,學校依法終止辦學時可予提取。風險防範金專戶資金施行先行賠付制度。
(七)建立民辦學校正常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應當在優先保障師生權益的前提下,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報教育、民政等部門確認後實施,並由原審批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註銷登記。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由學校審批部門負責統籌,繼續用於教育事業;其他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清償後剩餘資產可按不高於經確認的出資額(含學校存續期間追加的投資額)及應提未提獎勵資金返還出資人,其餘剩餘資產繼續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變更舉辦者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八)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確保學校建設和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省、市標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建立校園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崗位安全工作職責;要制定和完善校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要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
四、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與服務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推進民辦教育改革,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本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理順和完善民辦教育“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加快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要建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研究、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最佳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要積極發揮各級民辦教育協會的作用,共同推進我市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落實工作職責。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市和區、縣(市)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承擔發展教育責任不變、保證教育依法投入的基礎上,留出民辦教育發展空間,積極扶持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健康發展,真正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民辦教育主管部門要與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規範民辦教育管理。依法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定標準、審批程式以及學校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制度。引導和推動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從粗放式發展向優質化、特色化、多元化發展轉變,創新辦學理念,打造特色品牌。加快建立民辦學校信用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逐步理順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體制,加強對年檢等關鍵環節的管控,並實施有效監管。教育、人社、物價、民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學籍管理、招生宣傳、社會保險和收費等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及時整治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四)完善督導評估制度。市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展和管理民辦教育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民辦學校納入督學責任區範圍,建立對辦學行為常規化、專業化的督查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評估”的原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督導評估具體標準,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將專項督導評估結果和年度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策扶持、招生計畫等下達的重要依據。
本意見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檔案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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