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是習水縣人民政府2015年4月14日發布的意見。

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創新教育競爭機制、增強教育發展活力、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徑。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大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1〕25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遵府發〔2014〕15號)檔案精神,促進我縣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扶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扶持力度,規範管理,不斷提高民辦教育辦學質量、擴大辦學規模,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落實財政獎勵和扶持政策。從2014年起,縣財政統籌安排設立縣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縣財政按全縣總人口數人均3元的標準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以及扶持社會信譽好、辦學質量高的民辦學校等。縣財政對轄區內受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劃付生均教育經費,受委託民辦學校由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享受“兩免一補”,撥付標準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一致。
(二)落實教育用地政策。對新建、擴建民辦教育所需用地,根據學校辦學規模和學校標準化建設標準,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數量根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其教育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學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辦學校未舉辦後,其土地由政府依法無償收回。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學歷教育民辦學校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生活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免徵營業稅;民辦學校聘用殘疾人擔任教師的,殘疾人工資所得稅加計扣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學校自有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徵用的耕地,用於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宿舍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於教學的免徵契稅;企業、公民個人、社會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公益捐贈,且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規定範圍,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企業和單位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通過境內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對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民辦學校資產(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房地產用於教育的資產)過戶免收資產過戶費、減免資產過戶時的服務性收費。
(四)落實人事政策。
1、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的民辦學校(機構)教師,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參加社會各種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我縣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建立教師住房公積金制度,由學校和教師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受相應權利。民辦學校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並按月足額發放。其中,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舉辦學歷教育(含幼稚園)的民辦學校教師,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享受同類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基本養老金與同類公辦學校退休教師工資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放:(1)教師所任教的民辦學校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具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民辦學校自行招聘教師方案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同意備案,並對教師建立了人事檔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我縣內的民辦學校連續任教達到20年、累計達到25年及以上;(4)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5)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
2、建立民辦學校教師管理機制。民辦學校聘用教師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教師需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學校必須與聘任的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民辦學校教師被縣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錄(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工齡連續計算。民辦學校教師考入公辦學校的,在其本人和民辦學校同意的前提下,可先在民辦學校工作3-5年(具體年限由民辦學校和教師協商確定,工資待遇由民辦學校負責),工作年限滿後再進入公辦學校工作,其轉正、年度考核等相關手續,由考入的學校按期按程式辦理。民辦學校聘用人員,由其所在學校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為其辦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對其人事檔案管理費給予適當優惠。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業務培訓、教學活動、表彰獎勵、申請科研項目和課題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外籍教師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辦學校管理者和教師願意到民辦學校工作的,由管理者和教師本人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同意後,可到民辦學校任教,其原有公辦教職工身份保持不變,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其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改由民辦學校按所在當地公辦教師的標準繳納。其工資由聘用學校解決,原檔案工資作為調資、晉級、計算退休費用的依據。管理者和教師到民辦學校工作,並一直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的,退休後回原學校享受同類退休教師待遇。教育行政部門在安排教師支教工作時,根據實際情況可安排公辦教師到民辦學校交流支教。
(五)拓寬投融資渠道。支持民辦學校探索將除教育用地外的教育設施、非教學設施作抵押,或將學校收費權或智慧財產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幫助民辦學校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促使民辦學校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三、強化管理
(一)明確辦學方向。民辦學校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依法辦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完善辦學條件,健全教學管理機構,改進教學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學校依法設立學校董事會 (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管理機構,學校董事會依法聘用的校長必須具備任職資格。校長應規範議事規則和執行程式,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和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核心作用和團組織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校園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加大資金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建立和完善學校常規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制定教學計畫,開齊開足課程,確保教學時間,強化教學常規管理,積極開展教研活動,突出辦學特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必須符合教師任職條件,按照平等原則,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加強資產資金管理。民辦學校要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設定會計賬簿。對舉辦者、其他出資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資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賬,並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對各級政府補助資金應對建立對公賬戶納入專項管理,管好用好獎補資金,補助資金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嚴禁亂收費,對違法違規收費的,教育行政部門追究學校主要舉辦者的相應責任。
(五)加強安全管理。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工作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制定防火、防盜、防毒措施,嚴防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事故發生,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開展師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工作,加強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審批新設定的民辦學校。督促現存尚未達到標準的民辦學校要通過整改達標,逐步淘汰超過整改期限仍達不到標準的民辦學校。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數量。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各類民辦學校進行年檢,將年檢結果作為對民辦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招生計畫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年檢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教育部門依法處理。
(七)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強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師德師風、教師培訓、教師晉職評優進行指導和管理。建立督導制度,依法對民辦學校進行督導,促進民辦學校提高辦學質量,督促民辦學校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縣將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國土、住建、文體廣電新聞出版、衛生、物價、工商、安監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法查處。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認真貫徹執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決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轄區內民辦學校的監管,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九)此意見現予公布,於檔案下發之日起實施,為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廢止以前出台的相應檔案,如原有檔案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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