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審計署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 字號:教財[2010]2號
  • 指導: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 適用範圍:全國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工作要求,

發布信息

教財[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務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繼續深入治理教育收費中的突出問題,現就2010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全文

2010年治理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抓緊解決教育收費中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民眾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營造良好環境。
(一)進一步加強對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的管理及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繼續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義務教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嚴格執行城市義務教育免學雜費政策,在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享受補助;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得以借讀費等名義亂收費。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除學費,以及資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策,嚴肅查處擠占、截留、挪用和騙取教育經費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著力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擇校亂收費問題。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免收學雜費和借讀費,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掛鈎,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鈎的任何費用。學校接受的不與入學掛鈎的捐贈收入要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各地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教基一〔2010〕1號)和《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中國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教基一〔2009〕7號)要求,切實履行省級政府統籌職責,強化以縣(區)為主管理,採取有力措施促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要加快薄弱學校建設,建立和完善縣(區)域內校長和教師定期交流制度;改革公辦高中招生考試制度,積極推進和完善將優質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部分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國中的辦法;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機制和評價體系,嚴禁以任何名義舉辦重點校、重點班。要多措並舉,努力從源頭上解決義務教育擇校和由此引發的亂收費問題。
(三)嚴格規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不得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服務性收費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代收費按規定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嚴禁採取強制或變相強制手段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嚴禁從中牟利,侵害學生利益。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將收費立項、標準制定許可權層層下放,不得將教學管理範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事項、國家已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一伙食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四)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輔材料管理,切實解決教輔材料散濫問題。結合當前中國小教輔材料市場和學校使用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使用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工作,明確各個工作環節的監管主體及工作責任,建立和完善中國小教輔材料監管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嚴格規範中國小教輔材料出版、印刷和發行秩序,明確教輔材料出版、印刷、發行市場的準入門檻、管理重點、企業責任和處罰措施。嚴格控制教輔材料價格,切實解決“高定價低折扣”問題;重點整治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進入本地區的教輔材料的監管。
(五)進一步鞏固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成果,深入推進高中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各地要嚴格執行清理規範改制學校政策規定,進一步規範改制學校收費行為。經清理規範為公辦學校的,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招生收費政策;經清理規範為民辦學校的,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批、登記,執行民辦學校招生收費政策;對不符合民辦條件清理後劃為民辦學校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各地要開展對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情況的覆核檢查,嚴禁假清理、走過場。深入推進高中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堅決禁止以改制為名亂收費的行為。
(六)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規範高校收費行為。進一步擴大招生信息公開範圍,豐富公開內容,規範公開流程,完善公開形式,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對考生資格、錄取信息、學費標準等及時進行公示。嚴格規範高校體育、藝術專業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學考試收費行為,嚴禁超標準或自立項目亂收費。加強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經批准的中外合作項目,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高校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決取締越權審批或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中外合作項目,切實糾正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要加強高校示範性軟體學院項目和收費的監管,堅決糾正違規審批和亂收費行為。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要嚴格按照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規範收費,並對各項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嚴禁高校冒用學歷教育名義在錄取體制外違規招生並收費,嚴禁高校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七)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費政策執行力度。要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禁將學校收費資金交由非財務部門管理、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等行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各類票據管理制度,規範學校各類票據使用行為。全面實行學校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繼續推進學校經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審計公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制度,嚴肅查處各類違規教育收費問題。繼續清理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堅決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及部門越權出台的教育收費政策檔案。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不包括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保持基本穩定且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嚴禁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公辦學校收取住宿費。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擇校生比例要嚴格控制在本校當年高中招生計畫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30%以下,低於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直至全部取消。各地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擇校亂收費、規範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治理中國小教輔材料散濫、清理規範高中階段改制學校等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解決問題的路線圖、時間表,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在各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完善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教育、糾風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積極組織協調,各協作單位要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確保今年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調查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各地要充分認識深入推進治理工作的艱巨性和複雜性,以科學的態度、系統的觀點謀劃治理工作。要重視並加強對治理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進一步提出破解難題,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和措施辦法。
(三)加強宣傳工作,最佳化治理環境。各地要高度重視並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努力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要全面系統地宣傳國家教育收費政策,客觀反映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進展和成效。通過廣泛宣傳,信息公開,積極回應社會和人民民眾對教育收費問題的關注,廣泛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作成效。各地要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創新檢查方法,注重檢查實效。堅持經常性檢查和專項檢查有機結合,把監督檢查貫穿於治理工作各個環節,切實在發現和糾正問題上下功夫。要繼續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和督查工作,認真查處民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對於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教育作用。
教育部
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審計署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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