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認真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現就2009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詳情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堅持教育、制度和監督並重,進一步完善規範教育收費的長效機制;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狠抓各項方針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鞏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彈;堅持學校收費工作透明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推進教育協調發展,為促進教育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二、主要任務
1.深入推進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各地要切實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費監管責任,加強統籌協調,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運行和國家免費義務教育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平調、擠占、挪用義務教育保障經費。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教財〔2006〕6號)規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住宿費取消後,各地要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學生宿舍維修、日常管理等相關費用的正常開支。使用非財政資金建設學生宿舍形成的債務,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決。要繼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強教育收費監管,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2.嚴格教育收費審批許可權,穩定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
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嚴格收費項目審批和標準核定工作。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義務教育借讀費。凡未經國務院同意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要切實做好教育收費檔案的清理工作,堅決糾正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違規制定收費標準的行為。2009年8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對涉及教育收費的檔案清理工作,並將清理後所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舉報電話通過當地省(區、市)政府網站等有關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人民民眾的監督。2009年秋季開學前,各地要將檔案清理工作情況分別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的各項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應保持基本穩定且不高於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各地根據辦學成本變化情況作適當調整。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學校收費標準的監管,切實穩定學校收費標準。
3.採取有力措施,繼續做好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做好清理整頓改制學校收費準備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827號)和《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教基〔2006〕19號)的要求,鞏固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取得的成果。對於沒有達到清理規範工作目標的義務階段改制學校,要按照屬地原則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繼續向前推進,確保2009年秋季開學前全面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對於已經清理規範後的改制學校要嚴格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覆核檢查,嚴禁假清理、走過場,保證清理質量。2009年下半年,我們將對各地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情況進行檢查。
各地要對公辦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區分不同情況,制訂積極穩妥的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清理規範工作,擬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學校的清理規範工作。堅決防止和糾正借改制之名的亂收費行為。
4.大力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認真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
認真落實《義務教育法》,切實加大政府投入,加強薄弱學校建設,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積極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逐步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各類重點學校和重點班。教育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解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示。部際聯席會議將對各地具體的實施情況進行統計上報,進行量化管理,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檢查,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各地落實。
5.加強對學校辦學行為和收費行為的監管,促進各級各類學校依法辦學、規範收費。
深入了解教輔材料散濫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對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和印製活動的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在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過程中違規收取費用;嚴禁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擅自編印、統一征訂教輔材料;嚴禁將教輔材料納入《教學用書目錄》、印發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搭售教輔材料以及強迫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輔材料等活動。
嚴禁舉辦各類收費補習班。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活動,必須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範圍,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所有教學內容(包括複習)必須全部納入正常教學過程之中。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杜絕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經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其收費按辦學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越職權審批或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應堅決取締。
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規定,嚴禁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工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聯合舉辦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高校教職工不得參與社會上組織的各種考研輔導活動和編寫考研輔導書籍或資料,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各種考研輔導活動。加強對社會辦學機構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監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強宣傳培訓,接受社會監督。
要結合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圍繞國務院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等重大決策,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政策透明度。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將結合各自的職能,有計畫、有重點開展宣傳、培訓和指導工作。依照此精神,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宣傳、培訓工作,並實行量化管理,建立統計上報制度。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努力營造有利於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良好氛圍。
2.切實加強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管理。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逐步建立規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長效機制。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盈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收的部分應及時退還;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牟利,侵害學生利益。嚴禁將講義資料、取暖、電子閱覽等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作為服務性或代收費事項收費。嚴禁學校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3.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完善學校經費收入、資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各地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嚴禁截留和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的通知》(財綜〔2003〕94號)的規定,加強對學校收費資金的管理。各級各類學校都要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合理編制預算;要嚴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加強動態管理;要完善學校經費收入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嚴禁任何單位部門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調、擠占、挪用學校收費收入。
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5〕30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的有關規定,對收取的各項費用和使用情況應按規定予以公示。
4.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畫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30%以下,低於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嚴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直至全部取消。
要切實加大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信息公開力度,把招生資格和計畫、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及時向社會全部公開。
5.繼續實行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鈎的亂收費行為。
規範高校招生行為,尤其要規範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等)招生行為。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繼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確保所有學生可在高考招生各階段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對有關考生資格及錄取信息進行公示;嚴禁體制外招生、冒用學歷教育名義招生等違規行為;要加強對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進一步促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意見和建議,要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鈎的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加大對高校招生收費工作的監管。
6.深入開展創建規範教育收費示範縣活動。
繼續深入紮實地開展規範教育收費示範縣(市、區)活動。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對工作進展情況實行量化管理,宣傳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經驗。
7.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
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專項檢查和督查工作,堅持檢查通報、反饋制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教育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典型案件要及時曝光;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不但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