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廳

是根據國務院批准設定的,是各省政府主管本省教育工作的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廳
  • 主管:全省教育工作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18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定、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採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畫,。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範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國語和文字規範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擬訂語言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國語工作,管理國語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範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指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畫;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財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畫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巨觀管理和學歷證書管理工作;擬訂指導性的教學檔案;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指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國小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畫,。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產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國小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國小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國小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範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國小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並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指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擬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擬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擬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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