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嚴禁在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環節違規收取費用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等 新出聯[2006]8號 200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物價局、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財政廳、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物價局、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培訓費、宣傳費等各種名義,向教材出版、發行單位違規收取市場準入性質的費用,增加了學生家長負擔,導致腐敗,助長了教材出版、發行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地方保護現象也有所抬頭,社會反響強烈。為貫徹落實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9號)和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重點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教材出版發行環節中收受回扣等商業賄賂問題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教材市場秩序,降低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成本費用,減輕中小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現就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環節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嚴禁在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環節違規收取費用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6年8月3日
通知全文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嚴禁在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環節違規收取費用的通知
一、嚴禁違規收取費用。
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國小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有關治理教育亂收費和商業賄賂工作的要求,嚴禁各部門、學校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在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等環節違規收取“培訓費、宣傳推廣費、勞務費、贊助費、諮詢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嚴禁出版、發行單位為銷售中國小教材向各部門、學校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違規支付上述各種名義的費用。
二、嚴格控制教材成本價格。
出版、發行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嚴格控制教材成本。物價部門在核定教材價格時不得將出版發行單位違規支付的上述費用計入教材成本。?
三、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各級新聞出版、物價、教育、糾風、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大監管力度,對違規向出版、發行單位收取費用的部門、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要及時予以糾正,對屢糾屢犯、情節嚴重的,要建議上級相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對違規收取的費用要責令退還出版發行單位,無法退還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收繳國庫。對違規支付費用的出版、發行單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改進完善售後服務。
出版、發行單位要做好中國小教材售後服務工作,幫助教師了解教材的編寫意圖、特點特色和教材的配套資源,同時收集教材使用的反饋信息,不斷提高教材質量。對教材缺頁、倒頁、脫頁的,要及時提供包退包換等服務。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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