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概述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2014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辦〔20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廣電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廣電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完善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機制,不斷規範辦學行為,促進教育公平公正,切實解決教育收費中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保障教育領域綜合改革順利進行,現就做好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一、主要任務
(一)集中治理中國小補課亂收費
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治理中國小補課亂收費與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全面實現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有機結合,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教育部將在全國範圍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各地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統籌制訂治理工作方案,作出統一部署。2014年要把“課堂內容課外補”、學校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教師在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學校通過社會培訓機構變相開展有償補課、以家長委員會等形式組織有償補課等問題作為治理工作重點。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治理補課亂收費納入教育專項督導和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作為對學校辦學行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出台標本兼治的治理措施。要將治理補課亂收費作為教育收費春季、秋季專項檢查重點內容,開展全面清查;抓住寒暑假等關鍵節點,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凡是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據《
教師法》《
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教師、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一律進行公開實名曝光。
(二)強化高校違規招生及亂收費治理
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繼續鞏固高校“點招”問題治理成果。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向社會公開承諾決不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學生。高校預留招生計畫的使用原則、辦法、標準和錄取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凡出現“點招”問題,要嚴肅追究高校校長、省級招生考試部門負責人的直接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主要領導責任,以及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人的重要領導責任。
加強自主招生及其他特殊類型招生監管。要加強對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備性、廉潔性、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檢查,重點檢查考務安全保密、集體決策以及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要加強招生過程和招生結果的監督檢查,在各試點高校自查自糾的基礎上,招生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自主招生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泄露試題、考前輔導、面試請託、違規錄取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以及亂收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檢查制度。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招生考試部門,組織專家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隨機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對於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電子學籍註冊;已經註冊學籍的,要堅決予以取消。對於違規高校,給予核減招生計畫、暫停或取消招生資格等處理,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和中國小教輔材料散濫問題治理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小升入國中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教基一〔201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重點大城市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2014〕1號)和《教育部關於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有關問題的意見》(教政法函〔2013〕15號)要求,將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綜合督導,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逐縣(區)、逐校開展擇校亂收費問題排查,力爭2014年秋季就近入學比例達到90%以上。
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鈎的費用,堅決查處以捐資助學、借讀等任何名義變相擇校亂收費行為,切實解決“以錢擇校”問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民辦學校均不得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選拔生源,堅決杜絕“以分擇生”的行為。逐步減少特長生招生學校和招生比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新增審批體育、藝術、科技等特長生招生學校。抵制招生過程中打招呼、遞條子等不正之風,堅決拒絕說情請託、權學交易等“以權入學”不良行為。擇校生不得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
各地要嚴格按照《教育部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加強中國小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新聞出版總署 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國小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975號)和《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輔材料出版發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發〔2011〕12號)要求,進一步完善教輔材料管理新機制,及時出台或更新教輔材料推薦目錄。堅決查處評議、選用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以及虛報印張、豪華印刷、侵權盜版、違背自願原則強制訂購等侵害民眾利益的問題。
(四)加強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費行為監管
各地要儘快出台普通高中生均財政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進一步壓縮“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每所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畫數(不含擇校生數)的10%,為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擇校生打下堅實基礎。嚴禁在擇校生外以借讀生、自費生、復讀生等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
加強普通高中涉外辦學收費行為監管。普通高中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機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經教育部備案;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公辦普通高中單方面引進國際課程,以課程改革實驗班等名義舉辦“國際班”“國際部”的,所需費用納入學校辦學經費成本核算,不得向學生收取額外費用。
(五)規範普通高等學校收費行為
各地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高等學校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建立合理的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在調整高校收費標準時,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認真履行成本監審、聽證、公示等程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的規定。各省(區、市)要規範民辦高校的收費標準,民辦高校收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於違反國家規定調整收費標準,或因程式不規範、信息不公開等因素引起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將對有關責任部門進行嚴肅問責。
要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出台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研究生培養單位必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習方式和收費標準,切實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要求,不得舉辦課程進修班,經批准在辦的課程進修班不得再行招收新學員,待已招收學員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後即行終止。
(六)加強對民生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對民生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的要求,重點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中職學生資助、營養改善計畫等涉及教育的民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各級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堅持陽光操作,開展督導評估;審計部門要強化審計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受助學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設涵蓋學前至研究生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與各級各類學生學籍信息庫有效對接。以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建設為契機,集中開展受助學生信息專項清理核查,把民生資金真正惠及急需資助的困難群體。加大對民生資金使用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虛報套取、剋扣冒領、貪污挪用、延緩發放等行為,要從嚴查處、嚴肅問責、公開通報。
(七)進一步清理規範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對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規定,嚴禁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嚴禁違規制定收費標準。各地現行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與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不一致的,應儘快廢止或修訂,清理後保留的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要主動向社會公示,通過發放收費政策一覽表、宣傳手冊等方式,方便民眾查詢和監督。要嚴格各級各類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審批,禁止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後看護費、腳踏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治理工作責任落實機制。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完善治理工作責任制,健全責任落實和倒查追責的有效機制,把治理工作責任層層落實到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業務主管部門要承擔起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職責範圍內工作的監管。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負起監督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及時糾正教育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定期會商、信息發布、督查督辦、公開通報及約談機制,形成責任明晰、協作聯動、互相促進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要繼續保持治理教育亂收費的高壓態勢,把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作為各級政府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開學時收費的“高峰期”和亂收費的“多發期”,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嚴肅追究責任,督促整改到位。各級治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辦理工作,對民眾反映的每一件舉報都要落實查辦和督辦責任。要加大對重點信訪舉報的直查直辦力度,一經查實,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外,要指名道姓公開曝光。
(三)嚴明工作紀律,加強治理工作隊伍建設。各級治理工作部門要自覺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敢於動真碰硬、真抓嚴管,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對於妥協通融、避重就輕、包庇隱瞞,導致教育亂收費問題易發多發、屢禁不止的,要進行嚴肅問責。各地要結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務,以國家教育收費政策和治理工作業務為重點,逐級開展面向治理工作人員的專項培訓,著力提高履職盡責能力,不斷提升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科學化、專業化水平。
發布機構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審計署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4年4月16日